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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房离婚时的分割

时间:2010-11-24 21:4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1、婚前一方出资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房,发生争议如何认定?

  这种情况下,如果婚前一方取得房产证,房屋属婚前个人财产,没有争议。如果是婚后取得房产证,如何认定?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理由是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既然房产是在婚后登记取得的,则该不动产财产权利应视为婚后取得,依据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无论是以市场价购房还是以成本价购买,购房者已经全款支付了房款,房屋买卖已经履行完毕,一方在婚前取得了房产的全部债权,婚后取得房产证,也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房,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发生争议如何认定?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公房,如果在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争议。如果是登记在一人名下,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只要产权登记人的另一方能证明其为了结婚目的,在婚前有出资购买的事实,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一方承租,婚后购买的公房,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发生争议如何认定?

  婚前一方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产生争议依《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司法解释(二)》中的第十九条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前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属权属如何处理?对此,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解答,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较大。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单位所有,承租人只享有债权和该房屋在出卖时的优先购买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不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另外,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中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如简单地将承租的公有房屋是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即推定为个人财产显属不公。从婚姻法确定的法定财产制出发,笔者认为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适宜。在分割时,要综合考虑个人出资情况以及工龄折扣等多种因素,本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和平等原则进行分割。

  4、一方婚前购买或婚后用共同财产以标准价购置的公房,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以标准价购置的公房所拥有的是部分产权。“部分产权”应理解为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对此争议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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