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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襄城县行政不作为使赵全池十五岁踏上上访之路43年,50年冤

时间:2012-02-14 03:10来源:玉生烟 作者:教育百家谈 中国法律网
核心提示:河南省襄城县十里铺乡西张庄村如今58岁的村民赵全池十五岁开始上访,为洗雪50年冤案,43年上访艰辛、寒酸、苦痛,究其根源,只因五十年代随祖父赵月如地主成分的赵全池被株连迫害下放农村,祖辈在城里留下的遗产21间房产被房管局接管后不能按中央和省有关文件分配不公以及不能如数退还,虽在1984年退还三间,除1961年开始,其姑、其伯父按政策留房自住5间之外,仍有13间不能退还并被房产局以公房出租并从中收取租金,因无房居住,弟弟赵全营饮农药而亡故…

今年国庆长假上班第二天,家住河南襄城县的农民赵全池寻本网记者,述说十五岁开始上访至今43年一桩房产继承的冤假错案,记者从赵全池一摞上访材料、证件,以及上到中央、国务院下至省、市的有关文件中,综合如下:

赵全池申诉,要求该县房产局未按政策退还祖辈遗留房产。他的多份申诉上访材料,按时期大概分1984年前后两个阶段。1984年前赵全池祖辈在城里房产21间房屋,除其姑赵翠珠一人两间,其伯父赵永涛3间之外,祖父赵月如,父亲赵金涛包括自己赵全池所继承的16间房产全部被房管局接管,也包括他们祖孙三代在城里留用3间房屋在内,1984年由于赵全池多年上访,县房管局才把3间房屋退回赵全池一家人居住,为讨要该县房管局接管的另外13间房屋〔以公房的名义出租给居民收取租金〕我又继续多年上访。

现年58岁的赵全池,1953年出生后一直随祖父、祖母一起生活,住襄城县西拐前街37号,其祖父赵月如,1959年去世,其身份及有关证据在1962年5月13日"襄城县房管局房地产改造复查登记表"上写道:赵月如,现住地西拐前街37号祖户,地主成分,商户出身,住宅面积310.4平方米,占地1.69亩;赵全池伯父赵永涛,父亲赵金涛,姑姑赵翠珠,在解放前至解放后在原籍有住宅一处,有房21间(土改后至1960年前,在城里生活居住在老业房内)。

1957年,原在某单位上班的父亲赵金涛,因受打击报复被清退,事实上继承。并在"三下放"时下放到该县十里铺西张庄村,因农村没有房子,也没有宅基,一家七八口人就暂借生产队炕烟房度日;城里原住宅没住人,但家具、物品都在城里原屋子内,并不断回城暂住或取用、存放屋内的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因此不属空闲多余。后来也不知道什么原因,被房管局接管,在一份"街道小组意见"、"地主赵月如的房屋改造登记"中也显示,赵月如房21间,留5间,其他"不应出租,应于接管";还显示,此房作为公房已出租于许某、吴某、冯某、蔡某、刘某、杨某等六家居住。赵全池在一份申诉材料中说:"自1957年我全家下乡从事农业,乡下没住处,暂住炕烟屋过日子,1961年房改时,学会糖尿病肾病能活多久。县城有关部门将城里自住房按空闲多余全部接管,使我成为一名真正的无产阶级者;1968年我要求退还住房问题,直到16年后的1984年才勉强退还三间破旧的房子,下余部分有关部门互相推诿、敷衍、出租收费现在还未能得到落实"。

赵全池说,他43年来要求退还房屋的理由如下:"1、我的住房没给法院判决,仍属我的财产;2、我下乡时,土改已过,农村没有房子;3、祖父在1959年去世,父亲早在祖父之前于1957年去世,是我安排后事,是我偿还了祖父留下的所有债务,我属于合法的继承人;4、下乡是党的号召,按接管政策并不属于逃亡、出走、伪政人员,不属接管对象;5、按接管政策,我家从没出租过一间房子,也没使过一分钱出租费;6、1961年,我姑赵翠珠一人留房两间,继承法全文 下载。按的是中共中央第六十条、第四十条政策之规定: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而我家为什么按61年59号文件第七条呢?"

赵全池提起赵月如房屋接管改造留用5间的分配问题时说,赵全池的姑姑赵翠珠一人留用两间,伯父赵永涛留用三间,跟随赵月如生活的父亲赵金涛和他自己为什么连一间房也没有?再说当时农村也没有房子,为什么没有留用一间房子,岂不是天理不容!国法不容!

赵全池又拿出其姑赵翠珠和其伯父1961年颁发的房产证。赵全池也说,他怎能不上访,一是他姑、他伯父和父亲都是地主成分,为啥其父随他祖父生活且响应党的号召下放农村不能留有一间房子,更谈不上房产证,甚至连接管通知书都没有收到;二是他姑一人所留用的两间房子和1984年按政策12口人退还的三间,赵全池说他经过细查,两家和自己房屋退还执行文件就不一样,看来房管局根本没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心上!

赵全池又向记者搬出早在1981年、1986年、1991年党和国家及省有关文件,来证明自己申诉退还县房管局接管自家的房屋的理由成立,政策依据充分:

1981年,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豫政【1981】80号批转《关于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报告》中指出:私房改造的形式主要是国家经租。继承。经租的办法是:凡是私有出租房屋的数量达到改造起点以上的,其出租房屋全部由国家统一经营管理,在一定时期内付给房主一定数量的租金,来逐步改变私房的所有制。

劳动人民出租的住宅房屋的改造起点,城市为一百平方米,县城和相当县城的集镇为八十平方米,对出租的非住宅用房和剥削阶级出租的房屋,实行无起点改造。

私有改造是指出租房屋而言,对未出租的少量自有自用的营业房,不应纳入私房改造(纳入工商业改造的除外)而进行改造的,应予退还。

198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颁发【1986】6号指出:在一九八七年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基本完成落实政策的任务,把"文化大革命"以前和"文化大革命"中,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处理错了的历史问题,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对于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四化建设和各项改革以及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具有重要意义。

1991年,中共中央文件(91)人字第403号第五条"建国以来新老案件,均按宪法41条保护公民合法基本权益",当1984年赵全池从房管局退还部分房屋(破旧不堪的三间)后,赵全池根据中央、国务院及省有关文件继续不断上访,每次进京上访均得到上级有关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可一到基层,批示批来批去,让赵全池感到渺茫--2005年8月15日,襄城县"关于赵全池要求退房问题的调查报告"让赵全池更是感到强烈的不满(根本没来调查),他当时回复的理由和根据--赵全池有这样一份"回复的几点意见"--1、年龄不对,住址错误。2、1961年私房改造时,政府按照1961年59号文件第七条,将我所有房屋纳入社会主义改造。

豫政(1981)80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明文规定"私房改造是指出租房屋而言,对未出租的少量自有自用的营业房,不应纳入私房改造,而进行改造的应予退还,对房主未出租的少量自住房已经接管的,一般应当退还。"

赵全池所继承的房子没出租,不是改造对象,档案里注明"不应经租,应于接管"。按政策接管对象是:1、逃亡户之房产,相比看代位继承 转继承。无人代为经营者;2、产权不明,一时无法判定者;3、原业主死亡,无合法继承人者;4、在登记期间无正当原因,而未申请登记者;凡人民政府接管之房产,其产权仍属原业主。赵全池不属于此种情况,按政策应该退还。

3、1984年按政策给该户留自住房3间,请问:1984年按的是哪一些政策,按的是本县极"左"错误,拿不出门的土政策,为什么不按现有政策,1961年给赵翠珠一人留房两间、赵常(其叔父)一人留房两间、冯秋云(其伯母)二人留房三间,而且赵全池全家七口人1984年只补留三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拨乱反正,纠错冤案,平反昭雪,纠极"左"思想路线,而是在赵全池房屋遗产退还案件上却是越纠越"左"!

4、"1999年7月20日,要求退还其祖父赵月如的房屋"

国家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明文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房屋"。对此,赵全池不满,他的理由和政策依据更是充分:

《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九条又规定:"公民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赵全池祖父早已去世,怎么会有民事权利,怎么能说要求退其祖父的房屋呢?1961年私改时,赵全池已经是合法继承人。按继承法若干规定,当时改的不是赵月如的房屋,而是赵全池的房屋。《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在赵全池依法继承的房屋及房产地上的附属物应恢复原状,予以退还。

襄城县房管局行政不作为,拆房撬锁,非法损害百姓财产安全利益,强占私有房屋为公房出租赚取租金,藐视法律法规,严重威胁了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恳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使侵占50年的房屋得以退还,冤案得以平反昭雪,还百姓一个公道。

记者感言:赵全池反映的问题,据记者调查以上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应予以支持。赵全池特此请上级有关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退还其财产所有权合情合理。可从1968年至2011年8月时隔43年,赵全池上访之路为何不能停止?就是基层房管局拿国家政策当儿戏,对一位43年上访的居民的利益根本没放在心上,还在"襄住建信访"字(2011)02号通知单"我局已处理完毕"来拒绝赵全池的申诉要求,并欺骗上级隐瞒谎称"落实纠正"的事实真相,更为严重的是,为住房而发生人命案。

赵全池寻求媒体记者,希望记者为民伸张正义,呼吁监督襄城县有关单位按中央国务院及省有关文件去调查落实,以了断一位15岁开始上访,至今43年上访路的艰辛,使其融入"安定和谐"在社会大环境之中安居乐业。

本栏目记者将对此案作跟踪报道。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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