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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求答案

时间:2012-03-03 06:20来源:丸子格格 作者:athena 中国法律网
李某与石谋是同村村民,1985年2月两人建立恋爱关系,第二年10月举行婚礼并宴请亲朋好友,但未履行结婚登记。之后李某与石某便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村民们也公认他们是夫妻。当时李某、石某均是23岁,李某于1988年生育一女孩。同居期间,石某和李某盖了5间房子,并置备了手扶拖拉机一辆及一些家用电器。 石某和李某同居初期感情很好,石某靠跑运输转到一些钱,家中生活条件比多数村民要好。1989年,石某在县城找到一份运输货物的工作,经与李某商量同意,石某在城里租了一套房子准备长期干下去。1992年,石某在城里认识了个体业主邵某,两人逐渐产生感情,自1992年底起,邵某以妻的身份与石某共同生活,对外交往,周围的人都以为他们是夫妻。李某知道后非常气愤,遂于1993年12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石某与邵某的重婚罪并与石某离婚以及分割共同财产。李某还表示女儿由自己抚养,石某应每月给付女儿200元抚育费。 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 李某与石某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2. 石某与邵某的关系是否构成重婚?应如何处理? 3. 对李某要求与石某离婚及分割财产、抚养女儿的要求如何处理?
律师专业解答: 对于第一问: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所以我认为李某和石某构成事实婚姻。 对于第二问:根据上述规定,石某和邵某也构成事实婚姻,所以我个人认为石某构成重婚罪,而邵某,如果明知他有配偶才构成重婚,如果不明,则不构成。 对于第三问:学习继承。 分割财产应当公共财产共同分割,5间房子,和拖拉机以及电器平均分割。女儿抚养应该给女方,男方付抚养费。
1、是 2、是。重婚罪 3、按婚姻处理
问题1:构成事实婚姻。在新的婚姻法出台前,有事实婚姻的,从你的描述完成成立事实婚姻。 问题2:构成重婚罪,是亲告罪,必须到法院告诉才处理的。 问题3:李某应多分。因石某有过错。
1:根据当地习俗,他们应定为事实婚姻。 2:石某和邵某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石某先后与2名女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应当追究石某的重婚罪。 3:法院应当认清事实,确定石某重婚,准予离婚并财产分割5间房子,拖拉机,电器等等事实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及给付女儿的抚养费用。另石某是过错方,女方将多分到共同财产的份额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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