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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不明 双方推诿过户难

时间:2012-04-07 21:58来源:鲲鹏展翅 作者:社会记录者 中国法律网

  因卖方拒交差额营业税,房屋没办成过户,买主将卖方和房屋中介告上法院。河东区法院审理后认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不明,判买卖双方及房屋中介均有过失,费用三方共同承担。

  2008年7月,李女士通过房屋中介以19万元价格购买刘先生坐落于本市河东区一处20平方米底墒,属非普通住宅。 2008年8月,李女士交付6万元首付款及有关过户费用后与刘先生一起去办理过户,但因刘先生拒交差额营业税而未能办成。经协商无果,李女士将刘先生和房屋中介起诉至河东区法院。

  原告李女士诉称,房屋买卖合同中刘先生承诺“除房款、过户、贷款、中介等费用外,交通事故认定书。产生其它费用均由其承担”,差额营业税应属“其他费用”范畴,房屋中介承担连带责任。李女士起诉要求二被告承担差额税及她之前交付的房屋评估费共计1.1万余元,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继续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刘先生辩称,李女士曾在协议中约定承担“屋产过户相关费用”,差额税和评估费应含在这一范畴内。刘先生认为,自己承诺“产生其他费用”是专指所有权(产权)证上标注“限制转移”字样可能产生的费用,即购买5年以内非普通住宅时须交纳的营业税,而自己取得房屋所有权已超过5年,不存在“其他费用”。被告房屋中介也表示,合同中“过户相关费用”即包括差额税和评估费。

  法院查明,房屋买卖合同第2条约定“房屋产权或租赁权过户的相关费用由李女士承担”,第8条约定“刘先生承诺李女士除房款、过户费、贷款费用、中介费以外,伤残鉴定程序。不会产生任何费用,如产生其它费用由刘先生承担”,但对差额税没有约定。现李女士已付中介费1900元、交纳评估费760元。差额税为元。

  法院认为,评估费是任何房屋进行买卖和所有权变更均会产生的费用,应属合同第2条约定范围,由李女士自行承担。关于差额营业税,虽然被告认为包含在“过户相关费用”内,但既无法对“过户相关费用”做出准确解释,也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差额税由谁承担属于约定不明,买卖双方均有过失,由双方分别承担,房屋中介存在提供服务不周过失,应在收取中介费范围内承担责任。

  河东区法院一审判决,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李女士交付剩余房款后由二被告协助办理所有权变更,差额营业税李女士和刘先生各担4640元,房屋中介承担1000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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