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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宗瑜:土改应着眼于土地所有权制度

时间:2012-04-07 22:03来源:孙志宏艺术馆 作者:时尚狗 中国法律网

  重视土地资源管理,忽视土地产权保护,是中国土地问题的焦点。“土地管理法”修改,如何修改?修改什么?能不能触及到土地所有权制度?为世人所瞩目。

  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改,推动土地制度改革,是中国政治体制社会体制经济体制全面改革的内在要求。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及部分地产商的暴利,已经与“农民守着‘土地’这个金饭碗的贫穷”形成鲜明对比及反差。从经济学原理看,资本不断流出的区域必然陷入贫穷落后,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不能自由买卖、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不能流转,不仅限制了资本向农村流入,而且导致资本从农村不断流出;从产权制度看,不明晰的土地产权必然导致各种势力对农村土地的侵占与掠夺。经济学界呼吁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并积极参与,是为了通过土地制度改革,奠定现代土地产权制度的基础,实现利益公平及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

  无论“土地管理法”如何修改,重点及焦点会集中到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革上。从中国农村土地过去60年(1948年~2008年)的历史沿革看,农村土地制度经过了农民直接拥有土地所有权(1948年~1952年)、收回农民土地所有权(1953年~1956年)、收回农民的土地使用权(1957年~1977年)、把土地使用权还给农民(1978年~2008年)四个阶段的沿革。中国已经走到了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实行改革的阶段,改革要在两个方面有所突破。

  其一,是实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分类改革。相比看继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村改革,仅仅是触及到农村土地使用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质就是农民重新取得了一定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应该在认真总结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方式或路径。按照农村土地Ⅰ类、Ⅱ类、Ⅲ类、Ⅳ类的分类,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分类改革。基本的设想为:Ⅰ类土地即农村宅基地要让农民直接拥有土地所有权;Ⅱ类土地即农村公地应该进一步落实并细化产权;Ⅲ类土地即农村征用地或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要让农民直接分享一部分土地所有权收益;Ⅳ类土地即农业耕地仍然维持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其二,尽快实现城乡房地产市场一体化。城乡房地产市场分割导致了城市与乡村房价的过大差距,是中国房地产业的先天缺陷。城乡房地产市场的分割,农村宅基地及住宅不能进入市场交易的最大危害,是导致农村居民被剥夺了获取房产类财产性收入的机会。承认并推动中国房地产市场一体化的进程,不是一个权宜之计的政策措施,而是房地产自身发展规律的作用体现。房地产市场城乡一体化,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中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许多深层次问题,消除城市房地产市场畸型发展的潜在社会风险和经济风险,从而把房地产业打造为一个平均利润率的大产业。(作者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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