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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时间:2012-04-07 23:32来源:山南 作者:肖莉 中国法律网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两部法律都概括地规定了患者知情的内容,但又过于笼统。实践中,听说公司注册资金。医护人员的告知应该达到什ô程度才最有效,才算落实了患者知情同意权还是难以把握。因此,在制定条文的时候宜细不宜粗。比如,医生用药问题也应该是知情同意权的重要内容。如果是还处于临床试验阶段的药品,在使用时必须告诉病人该药的全部副作用,征得同意后方可使用。如果需要使用贵重药品或中途换药,继承。也必须告知病人其必要性。实践中要针对具体的个案界定什ô是“不利的后果”,应根据病情的不同和病人本身文化和心理素质的不同而区别对待。看着创业人物。如果病人的心理素质好,医疗知识多,知道病情后可能更好地配合,就应将病情和治疗方案详细告知;否则,就应有选择地隐瞒。因为病人的精神一旦崩溃,将会导致自身免疫功能的下降,给治疗和康复带来不利影响。这就是医务界长期以来一直默守的保护性医疗制度,这也是医德的一个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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