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裁量权零收缩论。 在具备行使权限的要件的场合,以实际上是否行使权限为原则,行政机关被委托享有行政的自由裁量权,在保留一定的要件时,收缩该裁量权的范围,使之变为零,行使权限这样的决定则变成唯一的正确决定,这样的理论即是裁量权零收缩论。作为裁量权收缩为零的要件,也应包括以下这些条件:①来自生命、身体、财产的危险逼迫。②行政厅能预见到该危险(预见可能性)。③由于行使权限能够回避损害的发生(回避可能性)。④通常能够举出除了行使权限以外,没有能够回避损害发生的其他手段(补充性)。⑤国民对于行使权限的期待(期待可能性)。基于这个观点,在宅建业法事件里,虽然满足了②③的要件,但是由于不正当交易而产生的损害应根据当事人的注意来考虑回避的可能性的话[4],若不具备④这个要件,则行政权限的不行使不构成违法。即使在氯喹视网膜症事件中,即使能够肯定具备了①②③⑤这些要件,但是最高裁判所以医师进行了适当的照顾义务事先表明能够防止侵害的发生的意图为前提,判定欠缺④这个要件,因此,不行使权限不构成违法。(理所当然的事,若从根据被害人的注意也难以注意到侵害的发生这个角度来说,是能够肯定④的要件是充足的)。在粉尘肺病、水俣病事件中,充分具备①—⑤全部的要件,不行使权限被判决为违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