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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时间:2012-04-08 17:24来源:欧天群 作者:idslfaasdf 中国法律网
2006年11月,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签订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刘某(湖北通城人)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原告张某(湖南平江人)位于平江县冬塔乡丁洞村张家组的房屋,合同签订后,被告刘某向原告张某支付了购房款3000元,原告张某将房屋交付给被告刘某居住。2009年,国家修建通平高速公路,继承。原、被告所买卖的房屋划入拆迁范围,政府给予房屋差遣补偿款元,原、被告对补偿款的分配发生分歧,原告张某认为被告刘某系外省人,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无效,听说2012加盟哪些项目好。房屋及拆迁补偿款应归原告,而被告刘某认为双方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的,合法有效,原告出尔反尔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我国农村风俗。双方纠纷经村委会、乡政府多次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张某遂将刘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的特定身份相联,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而房屋的转让,学会时刻做您事业成功的坚实奠基石。也将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被告刘某并非原告张某所在村组的人,其与原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双方相互返还财产,但原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决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将宅基地返还给原告,原告将购房款返还给被告,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被告三七分成。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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