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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遗产早规划 纷争遗憾免留下(上)

时间:2012-04-19 08:35来源:哈哈大人 作者:阿KEN 中国法律网
博主按:在不少国人眼中认为人还健在就留遗嘱似乎很不吉利,尤其是在一些老年人眼中更是如此。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无疾而终,突如其来的灾祸不仅打乱原有生活,更令逝者不愿看到的是,他们留下的财产,不仅没有给家人带来幸福,反而使家人反目成仇,纷争不止。我作为盈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主任又一次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就律师能在当事人立遗嘱中提供哪些服务,及聘请律师参与立遗嘱的益处与记者交流了一些看法,现将采访报道转于此处。

遗产早规划 纷争遗憾免留下(上)
编者按 中美老太太对话的故事有很多,其版本之一是,美国老太太在去世前,恰好将自己的财产花光,而中国老太太却留下了很多财产。这当然是虚构的,因为把财产留给孩子,是大多数人的选择。但留给孩子财富时,怎样才能对孩子有益无害呢?专家指出,遗产也需提前打理。若能规划妥当,那么在资产转移及遗产继承时就可避免诸多麻烦。■本报记者 聂国春 寿终正寝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对死亡的最好期许。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无疾而终。突如其来的天灾人祸,很可能搅乱原有的生活秩序,也打乱人们的财富传承。逝者们不愿看到的一个事实是,他们积攒的财富不但没有给后人带来幸福,反而造成亲人反目,诉争不止。
遗产继承频频引发亲属纷争 2007年6月,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侯耀文突发心肌梗塞,抢救无效后去世。因侯耀文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两年来,其身后的遗产分配一直未有定论。今年7月,侯耀文女儿侯瓒和其妹妹将侯耀华、牛成志和郭晓小起诉至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侯瓒认为,3被告未经其同意就擅自处分其父亲遗产,涉嫌侵权;遗产的实际控制人侯耀华不履行确定遗产范围和分配的义务,并同他人擅自处分遗产,侵害了其姐妹的财产继承权。她们请求法院责令侯耀华等3人返还相应遗产,并承担侵权责任。 国学大师季羡林先生去世后,财产纷争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愈演愈烈:独子季承、关门弟子钱文忠与季老前秘书李玉洁、李氏干女儿王如为其财产去向互相攻击。 当然,遗产继承纠纷并非富人或者名人的专利。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普通国民财富大增,房产、银行存款等引发了大量继承纠纷。 10月27日,一起遗产纷争案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一审认定,小儿子持有的遗嘱有瑕疵,长子的遗嘱合法有效,故判决张老太生前留下的房屋、退休金及报销所得药费由长子继承。 纷争缘于两份不同的遗嘱。法院经审理查明,长子提供的代书遗嘱有母亲本人签名及手印,有代书人及两位见证律师的签名,其内容指向为母亲所有的房屋,故该代书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均合法有效。小儿子提供的录像和代书遗嘱则存在瑕疵:母亲在录像中对于诉争房屋如何处理无清晰完整的表述,而是在提问人引导性提问下被动应答;该代书遗嘱内容指向的并非诉争房屋;代书人是小儿媳,与继承人具有利害关系;小儿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代书人及见证人将代书遗嘱的内容详细告知母亲。法院认为,不能据此认定后一份遗嘱是张老太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对其效力不予认定。 记者了解到,北京密云、房山和西城等基层法院近日也均受理了有关遗产纠纷的案件。来自我国基层法院的统计资料则显示,近年来遗产继承纠纷案持续增长。其中有近70%的遗产继承纠纷是由于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未制订遗产计划引起的,而在剩下的30%遗产纠纷中,又有将近84%的案件是因为遗嘱欠缺法律要件或形式、内容违法。
遗产规划普遍缺失 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正远认为,遗产纠纷的日渐增多,源于富人及一般民众遗产规划的普遍缺失。据介绍,廖律师所在的律所,每年代理的遗产纠纷案不少,但中老年有产一族主动咨询遗产规划事宜的基本没有。 这也可以从其他数据中得到印证。清华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近日发布的2009中国消费金融与投资者教育第一期全国性调研报告显示,遗产规划随家庭收入增加和老龄化趋近渐入居民视野。但是,约有80%的被访者认为没有必要规划。 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部分社区的中老年人,多数人表示没有想过如何处理自己财产的问题。一些人则表示担心,如果自己现在就做好财产安排,子女会不会认钱不认人。 国外民众一般都会有一个遗产规划。人们在头脑清醒时把财产分配好,就可避免在失去自理能力时的无奈。廖正远介绍说,遗产规划就是在生前把准备留给子女及家属的资产安排好,让继承人日后少交相关税费,它不仅仅是单纯的遗嘱,还包括一整套避税措施,比如购买人寿保险、提前将一部分财产作为礼物赠予继承人等。 据了解,一个全面的遗产规划可以解决死后出现的很多法律问题:自己的财务问题情况是怎样的?自己拥有什么不动产和动产?谁得到什么财产?需要指定一个个人监护人来照顾未成年的孩子或生活不方便的老人吗?为了转移财产所有权需要付多少税?什么样的葬礼安排才是合适的?规划好的遗产可以避免法律纷争,利于家庭和睦;又能够保护隐私,防止遗产争夺大战。 遗产规划宜趁早北京正略钧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祖太明告诉记者,与国外相比,受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影响,中国目前主要财富积累者大多集中在4060岁间的年龄层,内地众多家族企业和企业家大体上也快到权力交接时。因此,中国的财富转移周期已经来到,大规模的权力交接和财富转移,正是一个企业最为脆弱的时刻,要克服富不过三代的魔障,继承。做好遗产规划刻不容缓。 中信银行私人银行的理财师表示,尽管中国富人相对年轻,但我国有关遗产继承的法律框架尚需完善,人们还需通过遗嘱等形式明确财产分割。其实规划不仅仅是立遗嘱这么简单,还包括对个人名下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划分、确立执行人、保障家庭用度、财产保值增值和资产变现等。通常情况下,整个规划应该包括遗嘱,明确受益人的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家庭规划和应急规划等多种产品组合。这一切,需要在私人理财顾问、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完成。 专家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待完善,目前的大部分老人尤其是农村老人仍须其子女赡养,所以上有老、下有小的中青年财富人士应提前规划遗产。
据介绍,目前遗产规划的一般程序为: 首先,确定个人财产范围:个人自己或聘请律师或理财师、或专门机构确定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以及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其次,根据个人意愿确立继承人或受赠人并进行财产分配,根据情况还可能附加抚养要求、葬礼安排等。再其次,选任执行人。传统的做法是家庭成员中年长或地位较高者,这种做法就计划内容一般在家庭成员内部是公开的。如聘请律师或公证处做执行人,则遗产计划内容在计划人死亡前是保密的。最后,以书面的形式自书或聘请律师见证或公证处公证将前述内容形成遗嘱。 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林福明律师认为,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征收遗产税,所以普通人遗产规划的主要形式是设立遗嘱,遗嘱要考虑的主要是遗产的范围与继承人或受赠人的确定。 可喜的是,近几年我国民众立遗嘱出现了上升的势头。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婧告诉记者,近3年来,该所办理遗嘱的增幅每年都在20%左右。在北京几家公证处,更是出现了排队预约办遗嘱公证的情景。据悉,京、津、沪、渝、广州、深圳等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正在出现立遗嘱热。
●案例点评立遗嘱也需得法■本报记者 聂国春 张恒瑞 余婧律师说,立遗嘱虽然完全是个人的事,听说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jicheng/jichengfagui/2012/0203/134403.html。看起来也比较简单,但由于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严格的要求,并非随便立一个遗嘱便万事大吉。遗产范围有讲究 案例:胡某立遗嘱将自己的一套大房子和20万元存款留给小女儿,另一套房给大女儿。胡某死后,小女儿拿着父亲的遗嘱向母亲要20万元存款,并要求将房产证过户到自己名下。母亲不同意,起诉至法院,结果胜诉。 点评:按照《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只能处理自己的个人财产。关于个人遗产的范围界定,《继承法》第3条作了明确规定。两套房屋和20万元存款属于胡某与妻子李某的共同财产,胡某对于属于妻子的那一部分财产是无权处理的。六类人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案例:张老太在儿子小张的陪同下立下遗嘱,遗嘱由小张媳妇作为见证人。张老太去世后,小张以此遗嘱主张继承房产,遭到其他兄弟的反对。经法院审理,认定该遗嘱无效,遗产按法定顺序由几兄弟继承。 点评: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六种人,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无能力继承人应保留遗产份额 案例:何某是高级白领,比较富有但没有生育能力。通过人工授精,妻子付某顺利产下一女婴。后何某与妻子和女儿的感情发生裂痕,便立一遗嘱,明确死后自己的个人财产全部归父母所有。谁知女儿5岁时,何某真的意外死亡。何某父母依据儿子留下的遗嘱主张继承何某名下的两套商品房、两辆小汽车和100万元存款的一半。付某不同意闹上法庭,结果法院判决何某留下的遗嘱无效。 点评:何某在遗嘱只处分了属于他个人所有的财产,为什么会无效呢?因为公民虽然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指定法定继承人中某人继承自己的财产,而剥夺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但是,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付某女儿属于何某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在遗嘱中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形式要件应合法 案例:赵老太有3个儿子,都不孝顺。倒是邻居家的女儿,对她非常关心,老人觉得邻居的女儿比自己的儿子还亲,便亲手写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一套旧房子送给了邻居的女儿。3个儿子不服,官司打到法院,结果是邻居的女儿败诉。 点评:为什么赵老太的遗愿实现不了呢?原来,赵老太书写遗嘱时没有写上日期。按照法律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本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还要注明年、月、日,缺少一样则无效。 律师表示,根据《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效的遗嘱必须包括4个条件:一是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有立遗嘱的资格,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二是所立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和伪造的遗嘱均为无效遗嘱,篡改的遗嘱其篡改的内容无效;三是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人不得利用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不能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四是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相关链接七类人最需要立遗嘱 林福明、廖正远和余婧几位律师指出,根据他们的诉讼经验,有7类人最需要立遗嘱。 第一类是老人。生老病死是人的自然规律。从概率上看,老年人距离死亡更近。老年人又存在着财产关系和婚姻关系复杂、与子女不生活在一起等特点。往往出现子女们不知道老人的钱存在哪家银行,密码是多少的情况。到了两眼一闭,再想交待后事就来不及了。
第二类是病人。尤其是有脑溢血、心脏病、高血压等病史的人。因为这类病人往往突然发作,且致死率高。不过,由于这些人没有发病的时候感觉要比老年人好,所以往往会忽略死亡的威胁,以为过了今天还有明天,不急于交待后事。如果意外一旦发生,想立遗嘱也来不及了。 第三类是富人。富人因为财产多,身后的纠纷也多,而且每个富人的致富过程都有其感人的故事。这类人既希望身后财产能得到合理分配,更希望事业能够得到传承。如果要按自己的意愿来处理身后的财产,那么立遗嘱则是最佳选择。 第四类是名人。名人与富人略有区别,大凡名人都有可观的财产,如不及早立下遗嘱,对自己身后财产早作安排,遗产纠纷一起,难免抖出名人的隐私,有损名人的形象。 第五类是书法家、画家和收藏家。这3类人也许没有太多的银行存款,但他们持有的那些名贵字画与古董,价值不可估量。如不早立遗嘱对这些宝贝作好交待,其身后的遗产争夺战一定会很激烈。 第六类是再婚家庭。这类人群,无论是老年,还是中年,抑或是青年,其亲情关系、财产关系都很复杂。只有早立遗嘱,才可以防患于未然。 第七类是职业高危人群。比如企业高层、演员、业务员、矿山工作者等,这些人很多是空中飞人,意外事件发生的概率比较大;有的就是直接与死神打交道。早立遗嘱尤为必要。 总之,凡是有财产又想要按自己意愿来支配身后事的人,就必须立遗嘱。从这个意义上说,遗嘱离我们是越来越近了。(聂国春)

●小知识遗嘱有哪些形式和内容?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有五种法定形式。 一是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二是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法》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三是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成的遗嘱。为保证代书遗嘱的真实性,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如遗嘱人不能签名,不能由他人代为签名,而应当以其指印代替签名。
四是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这种形式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保证录制的遗嘱确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五是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口头表达方式设立的遗嘱,是所有形式中最容易被篡改和伪造的一种,而且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容易产生纠纷。因此一般只在危急情况下使用,且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待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如突发疾病、人身意外事故等。 上述五种形式的遗嘱,以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不过,不管遗嘱以什么形式成立,都应具备下列5项内容:1.遗产的名称和数量;2.遗嘱人或受遗赠人的称谓;3.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份额;4.明确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5.明确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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