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已经有一女儿,23岁
又去收养一个弃婴
法律上好像说有子女的不能再收养
但是如果凭借各种关系种种可否收养?
如果收养了,之后该被收养的弃婴可否享有继承权?? 第一,夫妻年满30岁才有收养资格,楼主第一段有歧义,听听收养。是女儿23岁还是夫妻23岁? 第二,如果是弃婴,是可以收养的,不受有子女就不能收养的规定限制。 第三,收养了之后,孩子的继承权和你的婚生子女一样,是平等的,有相对的权利义务,也就是所享有继承权。 你如果让弃婴继承,那么他就有继承权。不让他就没有!关键取决于你。明白了吗? 1.根据规定不能收养。看着收养。 2.但若有正常收养手续当然具有养子女关系,有继承权。 《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事实上孤儿送养与收养。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继承法司法解释:22.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能办下收养手续,就有继承权啦。不容易办到户口。 -----------------------------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引自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view/.html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