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收养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收养 > 收养法规 >

关于华侨转让房产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时间:2012-04-09 15:58来源:刘艳琴 作者:翩翩燕无痕 中国法律网

关于华侨转让房产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佚名 时间:2010/05/09 推荐房地产律师: 【实施时间】1990-09-24 【发布单位】国税函发[1990]119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华侨转让房产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0年9月24日国税函发[1990]1199号) 广州市税务局: 1990年8月16日税外(1990)474号《关于侨房转让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华侨转让

  【实施时间】1990-09-24

  【发布单位】国税函发[1990]119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华侨转让房产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0年9月24日国税函发[1990]1199号)

  广州市税务局:

  1990年8月16日税外(1990)474号《关于侨房转让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华侨转让自有房产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你看收养。考虑到有些华侨转让自有房产时,因购买时间较早(有些是解放前购买的),难以提供购买房产时所支付价款的有关凭证,或虽能提供有关凭证,但因当时使用的货币价值不同,目前审核确定房价也很困难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此类房屋转让时的价值,听说收养。可由当地房管部门进行重估,并经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对其取得的收入扣除重估房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分享到: 上一篇:
下一篇:
特别推荐
·
·
·
·
·
·
相关文章
·
·
·
·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收养协议样本。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查找房地产法律师
热门地区
随机推荐
如果没有找到您所在地区律师,请点击更多地区查找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