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土地法与房地产法 第一节土地管理法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特点:有偿,有期的平等的民事土地使用权合同)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以向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支付出让金为对价而原始取得的有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公民个人可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但是,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应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享有该项权利。 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取得方式为拍卖、招标、协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应当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国家可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人股作为对企业的投资,国家对企业享有相应的投资者权益(股权),企业享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3.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根据国务院的现行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土地用途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居住用地70年;(商品房,可续期)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高校的地没白给)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写字楼,不续期,擅自改1用途为4使用,是违法)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此外,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广义的农业生产的,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与用地者可在不超过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出让年限。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特点:无偿,无期限,行政审批行为,不平等)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适用范围包括:①国家机关用地例如政府大院和军事用地 ;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例如道路、停车场 和公益事业用地例如残疾人工厂学校、希望小学,看看抽逃注册资金。不包含正常健康人的学校 ;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如三峡工程、京九铁路等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对比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出让70年/划拨土地 双产权/单产权(仅房子) 自由转让/报审批转让 协商拆迁/强制拆迁 拆迁补两项:房子余值,地余年/补一项:房余值 第二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一、房地产开发 用途与期限。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防止炒地皮) 二、房地产交易 1.一般规则。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出让合同的效力及转让后继受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者。出让合同体现着出让方(国家)与受让方(用地者)双方的意志,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受让方转让其权利,不影响出让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2.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房地产转让行为,预售方具有一定投机性,预购方具有较大风险性,如不加以控制,预购方权益易受到侵犯。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商品房预售规定了较之一般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更加严格的限制性条件和程序。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三证一投资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经济适用房)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权利内容不充分,其对土地仅有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而无处分权,也无完全的收益权,其实施房地产转让时,应依法获取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同意并与之分享土地收益。你知道创业政策。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