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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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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暴力强拆,但愿不再是个传说

时间:2012-04-07 20:45来源:淡淡云裳 作者:MBA数学 中国法律网
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一条,分别对适用范围、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关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

  众所周知,旧的拆迁条例备受争议的地方,就是旧的拆迁体制之下引发的暴力拆迁事件不断上演。所以制定新的拆迁条例,就是必须规范拆迁行为。与老条例相比,新条例呈现“区分公共与非公共利益,先征收补偿后拆迁,政府为拆迁主体,禁止断水电气暴力强拆”等四大变化。把新条例拟明确政府为拆迁主体,规定开发商无权拆迁,在维护被拆迁人利益,遏制暴力拆迁方面可能是做了一点改进。

新的拆迁条例从表面上看,从字眼还是体现了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保护。但是并非无懈可击。比如,“危旧房改造属于公共利益”就显得比较武断。改造民众不能居住的危房算作公共利益,或许没有多少人去质疑,但是把“旧房”改造纳入公共利益的范畴难以服众。如果地方政府以改造“旧房”的名义打造形象工程,侵害普通民众的利益,显然难与公共利益划等号。新条例规定政府为拆迁主体,政府为“危旧房改造”的公共利益可以强制拆迁,根本就是给政府暴力拆迁提供了“合法”的外衣。制定新条例显然不能忽视这种情况。

此前,有舆论认为之所以出现许多野蛮暴力拆迁事件,是因为法律上没有明确拆迁的“公共”与“非公共”利益,开发商在政府许可条件下肆意拆迁。不少地方政府也往往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地,实际是为商业利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各方争论不休。知名开发商任志强认为,所有的拆迁都是公共利益,http://www.5law.cn。没有非公共利益的拆迁行为。

事实上,从宪法、物权法的角度讲,政府也不宜实行强制拆迁。虽然土地是国有的,但是公民取得住房产权以后,住房就是公民的私人财产,这个产权不仅包括住房实物,也包括70年土地使用权,公民私人物权具有排他性,并不具有公共性。在没有签订拆迁协议之前,讨价还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有关方面要拆迁公民房屋,就应该取得产权业主的同意,在拆迁之前双方展开利益博弈,在充分尊重业主权利,双方达成协议,办理合法拆迁手续的基础上,才能完成拆迁过程。如果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拆迁就不应该进行下去。

新的拆迁条例能否遏制暴力强拆之风,确实让人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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