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债权债务常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债权 > 债权债务常识 >

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时间:2012-04-09 01:34来源:走过雨天 作者:偶人 中国法律网

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2/27 推荐合同法律师: (1992年lO月22日 劳力字[1992]5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鉴证机关


  (1992年lO月22日 劳力字[1992]54号)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鉴证机关。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贯劳动台同鉴证工作。劳动合同鉴证的具体工作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承办。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劳动合同包括: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从城镇和农村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单位与企业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私营企业雇主招用雇工,个体工商户招用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劳动合同;

  (六)其它劳动合同。

  第五条 劳动合同鉴证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答订劳动合同;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五)中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第六条 鉴证时,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三份;

  (二)用人单位为法人的,债权法。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劳动者身份证明;

  (四)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鉴证明,双方当事人应到场。用人单位一方应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劳动者一方应为签订合同本人或委托代理人。

  第八条 对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鉴证机关应予鉴证。精神损失费。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

  鉴证机关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应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予鉴证,并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在合同文本上注明。

  对审查不合格的合同,应指导当事入按照要求修改或重新签订,听说 债权。然后办理鉴证手续。

  第九条为方便当事人,应简化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凡能到用人单位办理鉴证的,应派人到用人单位办理,并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l

  第十条 劳动合同鉴证为有偿服务。鉴证机关向申请鉴证的当事人收取鉴证费的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执行。 j

  第十一条 对已鉴证的劳动合同,其依据的政策法规重新调整后有矛盾时,可重新办理鉴证手续,不再收取鉴证费。

  第十二条 劳动部门对有错误的劳动合同予以鉴证后,一旦发生应立即撤销并退还鉴证费,或重新鉴证。

  第十三条 鉴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中国债券信息网

  (一)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意为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提供鉴证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超标准乱收费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省、自冶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备案。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2年ll月1日起实施。以前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分享到: 上一篇:
下一篇:
特别推荐
·
·
·
·
·
·
相关文章
·
·
·
·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查找合同法律师
热门地区
随机推荐
如果没有找到您所在地区律师,请点击更多地区查找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