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执行案灵璧县法院三次违法 过了时效期案件照判照办 不经拍卖评估将资产抵债胆大妄为 将国有土地违法估价 灵璧县城关供销社1992年7月25日向农行灵璧县支行灵城办事处贷款30万元,用于购买尿素等农资。后因供销社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归还。时隔3年零9个月,县农行向县法院提起诉讼。灵璧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灵璧县城关供销社归还农行贷款30万元,利息元,后又变更利息为7.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53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诉讼的权利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1992年7月5日至1996年5月9日,这期间县农行从未催要贷款, 债权。这显然诉讼时间已终止,灵璧县人民法院竟还受理、判决这样的案件,显然明显违法。县法院以灵城供销社原主任马孟新"借银行贷款该还"为证据,可马孟新却说真冤枉,我从来没说过这样的话!这是法官犯下的第一宗错罪。 更有甚者,灵城供销社位于人民街与城隍庙交叉口西北角,委托朝阳建筑公司建综合楼,一层自东向西四间营业专用房,法院裁定给农行抵债(这一建筑物尚未交接竣工),而且没有经过供销社同意,没有经过评估,没有经过拍卖,便把这一处处于黄金地带的四间门面房执行给农行抵债,农行又将这些房子卖给张平喜和杜虎,农行又协助张、杜二人办理了房产证,(因违规违法,房产证后又被吊销)。这些房子经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元。对此问题法律专家解释,根据法律规定拍卖、抵债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且财产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评估时被告方应在场。灵璧县法院高价低评估而没经过拍卖,这难道不是他们犯下的第二宗罪吗? 被他们执行的这四间门面房,房子是供销社的,可土地却是国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城市市区土地属国家所有,改变土地归属权的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可直到现在,土地证还在城关供销社,法院根本没有到土地局办理任何手续,而是连同四间屋和土地作价47.6万元。这是灵璧县法院犯下的第三宗罪。 由于灵璧县法院违规违法执行,使城关供销社加速了破产步伐,干部职工生活极端困难。他们要求执行回转,但宿州市中级法院更是袒护灵璧县人民法院,市中院给上级的回报中认为灵璧县法院做的对,并把供销社全体职工为此不停申诉和上访,说成极个别人的缠访。原城关供销社的全体职工强烈要求灵璧县人民法院依法办事,尽快做好执行回转工作,不然的话,他们要赴京上访,讨回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