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破产和解 98.破产和解是为避免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的制度。 99.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无论是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还是债权人申请破产,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均可以进入破产和解程序。 100.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具体情况,认为债权人作出部分让步、企业采取适当措施,企业能够恢复偿债能力的,可以向双方提出和解建议。 法院提出的和解建议, 债权。债权人、债务人拒绝接受的,法院不能强迫债权人、债务人和解。 101.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前,债务人可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清算组或债务人的开办单位、股东可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102.和解协议草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 (2)清偿债务的办法; (3)清偿债务的期限等。 申请和解企业如果要求减少债务的,应写明请求减少的数额。 103.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被申请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不成和解协议的,由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104.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后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形成和解协议的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程序、和解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及时裁定认可。 105.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前,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经法院裁定认可后,法院应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经法院裁定认可后,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破产宣告裁定,并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第九章和解 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第九十七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十八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诈骗罪辩护技巧。 既然管理人、债权人都不希望破产,就破不了。完全可在法院裁破产前申请和解。 而且请注意第九十八条规定,达成和解便可终止管理人职权。 看来,九知行并不是完全被动,管理人也不是完全主动,否则管理人是不会退让的。 破产是纯粹的威胁。大家把心放到肚子里,绝不可能破产。好好琢磨琢磨。 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经法院裁定认可后,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破产宣告裁定,并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破产法关于和解的规定: 第九章和解 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第九十七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十八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既然管理人、债权人都不希望破产,就破不了。完全可在法院裁破产前申请和解。 而且请注意第九十八条规定,达成和解便可终止管理人职权。 看来,九知行并不是完全被动,管理人也不是完全主动,否则管理人是不会退让的。 破产是纯粹的威胁。大家把心放到肚子里,绝不可能破产。好好琢磨琢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