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法院行政庭日前妥善化解了一起六十多岁承租人不同意新生儿落户引发的户籍案件。 今年3月,青青出生,青青的母亲在本市没有户籍,青青的父亲李先生户籍所在房屋的承租人是张老伯,张老伯是李先生前妻的舅舅。李先生认为,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规定,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于是向派出所提出青青随父亲的户籍进行出生登记的申请。 派出所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涉及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房屋转移、过户、交换和户口迁入等手续时,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查验老年人签名的书面材料。于是,派出所向张老伯询问,张老伯明确表示不同意青青的户口报入。据此,派出所以不符合现行户口政策为由对青青出生登记申请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嗣后,小青青以原告身份诉被告派出所不予办理出生登记。青青的监护人李先生要求派出所撤销《户口类审批意见书》,准予办理新生儿报出生。被告派出所辩称:按照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可李先生并未提供他的户口簿;经征询房屋承租人张老伯的意见,张老伯表示不同意青青户籍报入。因此派出所作出不予批准户口报入的决定。 法官经过庭审发现,李先生在本市另有产权房,他之所以将户口一直留在前妻的舅舅那里,是基于两人之间还有债权、债务关系未了结。法院合议庭考虑到,青青虽然是随父李先生申报出生登记,但与张老伯房屋内的家庭类户籍中的其他任何人均无亲属关系,而李先生的户口保留在该户籍内本身也是一种非正常状态。因此若强行予以申报,既有违户籍制度的设立初衷,也不符合社会公众的惯常认识。 法官做起李先生与前妻的协调化解工作,从法律和情理的角度向两人详细阐明李先生户籍继续滞留对双方均会产生的不利影响,包括户籍、拆迁款项等后续纠纷不断的可能性,并耐心疏导双方情绪,在债务关系上互谅互让。最终促使李先生与前妻达成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并落实青青出生登记的和解方案,了结两人的债权债务纠纷,李先生将户口迁出。同时,法院又协助李先生将户口迁至其自有产权房,再将青青的户口随父申报进入该房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