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同意施行手术单”真伪之争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医疗纠纷审判案例评析》 时间:2011/08/17 推荐损害赔偿律师: 【 提示 】 本案是一起因患者死亡,患者家属对医疗方案有异议,继而认为《同意施行手术单》是伪造的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件。本案争议的焦点:《同意施行手术单》是真是假? 原告(上诉人):郭某.女.46岁.汉族.下岗职工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某大学附属三圾甲等医院 【【提示】 本案是一起因患者死亡,患者家属对医疗方案有异议,继而认为《同意施行手术单》是伪造的而引发的案件。本案争议的焦点:《同意施行手术单》是真是假? 原告(上诉人):郭某.女.46岁.汉族.下岗职工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某大学附属三圾甲等医院 【案件事实】 1999年7月16日,原告之母姜××因右上腹阵发性疼痛5天而至上海市闸北区市北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 “肝多发性囊肿、肝巨大囊肿”。此后,由该医院作穿刺引流术,姜××症状缓解。1999年11月18日,姜××病症加重至被告处住院治疗,诊断为“肝囊肿”。1999年11月22日,被告的医师书面告知原告:姜××患肝囊肿,将行全身麻醉开窗引流术,术中、术后可能会出现危险和复发。原告同意手术,且在《同意施行手术单》上签字。1999年11月23日,被告给姜××作全身麻醉,并在腹腔镜下行肝囊肿壁开窗引流术,吸出渗液量2 500~3 000毫升。术后,姜××一度精神软,无食欲,出现低蛋白血症,后经被告的积极治疗,症状好转。1999年12月19日,姜××出院。1999年12月22日,姜××以咳嗽、气促、神志不清至上海市闸北区市北医院留院观察,诊断为:“肺炎、慢性喘气型支气管炎”。经闸北区市北医院检查见:“肝区大囊肿,腹腔严重积液,盆腔实质不均质包块。”原告得知姜××的检查结论后,遂将姜××送至被告处。2000年1月21日,姜×ד肺部感染”引起并发症,导致全身衰竭死亡。原告对被告使用腹腔镜下行囊肿壁开窗引流术有异议,要求作医疗事技术故鉴定。2000年3月10日,被告及上海铁路大学附属铁路医院作出“本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原告不服,向同济大学医学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二级鉴定。2001年3月15日,该会作出鉴定:“病员姜×义,诊断为肝囊肿,有手术指征;手术选择和术后治疗无不当之处,出院情况正常;病员因肺部感染引起一系列并发症导致全身衰竭死亡,并非原告医务人员诊治不当所造成。结论为病员姜××医疗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原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诉称】 1999年11月18日,原告之母姜××至被告处住院治疗,诊断为“肝囊肿”。1999年11月23日,被告给姜××作全身麻醉下腹腔镜下行肝肿囊壁开窗引流术,12月19日姜××出院。1999年12月22日,姜××经上海市闸北区市北医院检查见:“肝区大囊肿,腹腔严重积液,盆腔实质不均质包块。”原告将姜××送至被告处。2000年1月21日,姜×ד肺部感染”引起并发症,导致全身衰竭死亡。原告对被告使用腹腔镜下行囊肿壁开窗引流术有异议,多次与被告交涉无果,起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999年11月18日,原告之母姜××至被告处住院治疗,诊断为“肝囊肿”。1999年11月22日,被告的医师书面告知原告:姜××患肝囊肿,将行全身麻醉开窗引流术和术中、术后可能会出现危险和复发。原告同意手术,且在《同意施行手术单》上签字。1999年11月23日,被告给姜××作全身麻醉下腹腔镜下行肝囊肿壁开窗引流术,吸出渗液量2 500~3 000毫升。术后,姜××一度精神软,无食欲,出现低蛋白血症,后经被告的积极治疗,症状好转。1999年12月19日,姜××出院。1999年12月22日,姜××再次人住被告处。2000年1月21日,学会 借款协议书 。姜×ד肺部感染”引起并发症,导致全身衰竭死亡。原告对被告使用腹腔镜下行囊肿壁开窗引流术有异议,要求作。同济大学医学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病员姜××医疗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 【原审法院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护理费、一次性尿布费、复印费、鉴定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当时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母亲姜××做的手术应该是切除肝囊肿,而不是开窗引流术。上诉人当时签字的那张《同意施行手术单》上书写的字迹是非常潦草的,上诉人当时看不懂上面的内容,但是现在被上诉人提供的《同意施行手术单》上书写的字迹却是非常工整的,故这份《同意施行手术单》是伪造的。上诉人的母亲姜××于2001年11月23日在被上诉人处做了手术,被上诉人的医生在术后也表示手术很成功,肝囊肿已经被切除了。在术后几日内被上诉人也不给姜××进行复检。2001年12月19日姜××出院。出院后姜××就觉得身体不舒服,上诉人当即将姜××送进上海市闸北区市北医院治疗,经B超查出被上诉人没有将肝囊肿切除,而是将其他内脏切除了,之后姜××就死亡了。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母亲姜××所做的手术构成了医疗事故,故要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因为姜××手术时年岁已高,因此不可能对其作肝囊肿切除手术,因为这样手术风险较大。被上诉人的手术记录是严肃的,上诉人的母亲姜××是手术后感染复发而死亡的。故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要求,要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判】 二审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为: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 069元,由上诉人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患者死亡,患者家属对医疗方案有异议,继而认为《同意施行手术单》是伪造的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件。本案给予我们的启示是,患者及其家属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必须实事求是,尊重客观事实,对于自己的主张,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也是要承担败诉风险的。 本案争议的焦是《同意施行手术单》的真假与否。因为,本案原告和上诉人提出原审和上诉理由,一是被告(被上诉人)对死者做的手术应该是“切除肝囊肿”,而不是“开窗引流术”,即《同意施行手术单》上的手术名称告知应该是“切除肝囊肿术”,而非现《同意施行手术单》上所写的“开窗引流术”;二是被告(被上诉人)术前未告知术后可能引起发生危及生命的后果,即《同意施行手术单》上未告知术后可能引起发生危及生命的后果。本案上诉人主张,当时签定的那张《同意施行手术单》上书写的字迹是非常潦草的,上诉人当时看不懂上面的内容,但是现在被告(被上诉人)提供的《同意施行手术单》上书写的字迹却是非常工整的,故这张《同意施行手术单》是伪造的。那么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其一,被告(被上诉人)对姜××施行的手术应该是何种手术,这原本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的病情所作的选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治患者的过程中是有权作出这种安排的,关键在于所选择的这种治疗措施是否符合患者疾病的诊疗常规。其二,第2条的起诉和上诉理由也不存在,因为,姜××因肺部感染引起的一系列并发症导致全身衰竭死亡,并非被告(被上诉人)诊治不当所造成。以上两点在本案的原告和上诉人申请的两次鉴定中,均给出了明确的结论:“本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母亲姜××患肝囊肿于1999年7月做穿刺引流术。之后复发而入住被告处治疗。被告对姜××作开窗引流术有手术指征,且原告也同意对姜××作开窗引流术和明知术后会引发复发的后果。术后,被告予以积极治疗,姜××出院。之后,姜××因肺部感染而死亡。姜××的死亡和被告所做开窗引流术无因果关系。现原告以术后姜××肝囊肿未消除、内脏被损,术后一直昏迷,且被告有过错起诉,依据不足,原审人民法院难以采信。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的母亲姜××患肝囊肿于1999年7月做穿刺引流术。之后,因复发病情加重而入住被上诉人处治疗。被上诉人对姜××诊断为肝囊肿,有手术指征,并对姜××做了全身麻醉下腹腔镜下行肝囊肿壁开窗引流术,且上诉人也同意对姜××做开窗引流术和明知术后会引起复发危及生命的后果术后,被上诉人积极治疗姜××出院。嗣后,姜××因肺部感染引起一系列并发症导致全身衰竭而死亡和被上诉人做开窗引流术无因果关系。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使用腹腔镜下行肝囊肿壁开窗引流术有异议,曾要求做过医疗事故鉴定。经被上诉人和上海铁道大学医学院附属铁路医院以及同济大学医学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委员会二级鉴定,结论皆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尿布费、复印费、鉴定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坚持认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母亲姜××所做的开窗引流术构成了医疗事故,依据不足,二审人民法院难以支持。 因此,原告、上诉人否定《同意施行手术单》真实性的意义已不复存在,况且,若主张《同意施行手术单》是伪造的,主张者应举证予以证明是伪造的依据,如果没有依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笔迹鉴定,以分清真伪。本案原告、上诉人既举证不能,又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难以支持其主张。因此,本案原告、上诉人两审均败诉是必然的结果. 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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