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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11-06-16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尚未生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55号),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我会起草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截至2011年6月30日。请将对《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方式(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反馈至我会。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邮 编 电子邮件:ssb@ 传 真:01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所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损害知识 。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到自然人,涉及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应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第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出现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和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各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市场传闻、媒体报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书面问询。上述相关各方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条 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的管理,明确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更新)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市公司进行本规定第十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的2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共3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尚未生效] 下一篇: [尚未生效]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