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各类政府性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监督管理及跟踪问效,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及自治州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综合利用、专业化发展、品牌建设、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以及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方面。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及自治州的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自治州财政局负责自治州各类专项资金的拨付工作,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自治州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确定自治州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自治州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㈡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㈢ 经济效益良好。
㈣ 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2011年法定节假日。
㈤ 所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㈥ 符合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申报项目资金指南所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如下资料:
㈠ 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㈡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水平、职工人数、上年财务状况等。
㈢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㈣ 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材料(纳税情况将作为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㈤ 企业所在县市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认定资料。
㈥ 企业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出具承诺。
㈦ 专项资金指南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项目的审核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等许可手续。
第九条 自治州各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及自治州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当年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及使用方案,会同自治州财政局组织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条 各县(市、口岸)企业按属地关系向本县(市、口岸)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州直企业直接报自治州各项目主管部门、州财政局。
第十一条 各县(市、口岸)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在本县(市、口岸)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联合上报自治州项目主管部门和州财政局。
第十二条 自治州各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州财政局建立项目审查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人员,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四章 项目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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