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4
【颁布单位】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 2003-09-29 【生效时间】 2003-09-29 【时效性】 一、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制定本附件。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对香港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实施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体承诺。表1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有关通信服务中的增值电信服务的承诺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三、对于本附件未涉及的服务贸易部门、分部门或有关措施,内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执行。 四、对于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体承诺的实施,除执行本附件的规定外,还应适用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五、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本附件涵盖的服务领域,香港对内地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不增加任何限制性措施。 六、双方将通过磋商,拟订和实施香港对内地进一步开放服务业的内容。有关具体承诺将列入表2。表2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 七、双方将通过磋商,拟订和实施香港对内地人员取得香港专业资格的具体承诺。 八、当因执行本附件对任何一方的贸易和相关产业造成重大影响时,应一方要求,双方应对本附件的有关条款进行磋商。 九、本附件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附件于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表1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1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A. 专业服务 a. 法律服务(CPC861) 具体承诺 1.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行)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联营组织不得以合伙形式运作,联营组织的香港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2.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2,被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的香港法律执业者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3.允许已获得内地律师资格的15名香港律师在内地实习并执业,对比一下济南二手房。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4.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 5.允许第4条所列人员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后,按照《》,在内地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6. 对香港律师事务所(行)在深圳、广州设立的代表处的代表无最少居留时间要求。香港律师事务所(行)在除深圳、广州以外的内地代表处的代表每年在内地的最少居留时间为2个月。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A. 专业服务 b. 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 具体承诺 1.对已持有内地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在内地执业的香港会计师(包括合伙人)每年在内地的工作时间要求比照内地注册会计师实行。 2. 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开展审计业务时申请的《临时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A. 专业服务 d. 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 e. 工程服务(CPC8672) f. 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 g. 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CPC8674)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1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A. 专业服务 h. 医疗及牙医服务(CPC9312) 具体承诺 1.香港与内地合资合作设立的医院或诊所聘用的医务人员可大多数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2.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权的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最长时间为3年。短期执业期满需要延期的,可重新办理短期执业。 3.允许香港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的医学(西医)专业毕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完成了1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4.允许香港大学的口腔(牙医)专业毕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执照行医一年以上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5.允许具有内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医学(西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通过执业资格试后,完成了1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共5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