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A电气有限公司第一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A一分公司)诉被告江苏省B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B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宏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一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B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购房须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一分公司诉称,2008年4月1日,我公司与江苏B建所属的天泽新颖项目部签订《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天泽新颖项目部向我公司购买桥架、水平三通、弯头等一批建筑装修材料,由我公司将货物送至位于顺义区的北京C大学**学院建筑工地,合同总价款329 000元,结算方式为货到工地后支付10万元,学习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goufangxuzhi/2011/1228/172579.html。6月份支付10万元,其余部分在2008年11月前结清。 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将天泽新颖项目部要求的货物全部送至**学院建筑工地,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天泽新颖项目部至今未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给我公司造成了损失。天泽新颖项目部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故其民事责任应由江苏B建承担。依据双方签订《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第16条关于管辖的约定,双方发生争议依法向合同履行地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经与江苏B建协商未果,我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江苏B建给付货款329 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江苏B建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日,A一分公司与江苏B建签订《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A一分公司)向买受人(江苏B建)供应桥架、水平三通、弯头等建筑装修材料,合同总价款为329 000元;交货地点为位于顺义区牛栏山地区的北京C大学**学院工地;结算方式为货到顺义工地支付100 000元,2008年6月支付100 000元,剩余部分在2008年9月至11月结清;发生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此份合同中,出卖人委托代理人处签署的是朱X的名字。合同签订后,A一分公司依约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 江苏B建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其向法庭交纳了两份证据:1、北京银行转账支票存根1张,对比一下购房须知。从该转账支票存根反映出,2008年11月11日,朱X从江苏B建领取了转账支票1张,票面金额为30 000元,此为**学院桥架款;2、《借款单》1张,从该借款单反映出,朱X于2008年12月9日从江苏B建领取了顺义桥架工程款50 000元,支票号为。A一分公司对以上两份证据的质证意见为:朱X为A一分公司的业务员,也是签订涉诉合同的委托代理人。朱X认可收到了江苏B建交付的上述两笔款项,而且朱X从江苏B建领取的款项并非只有80 000元,这些款项为朱X个人与江苏B建之间的交易行为,与本案无关,A一分公司未收到上述80 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货物清单、送货单、出库单、转账支票存折、借款单等在案佐证,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江苏省B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江苏B建与A一分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A一分公司依约向江苏B建供应了货物,作为买受人的江苏B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329 000元。江苏B建虽未到庭应诉,但通过其提交的转账支票存根及借款单,可反映出朱X曾从江苏B建结回涉诉工地的货款80 000元。A一分公司称此为朱X个人与江苏B建的交易行为,但其并未就此举证,本院对此无法认定。朱X作为A一分公司的业务员,也是涉诉合同中A一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故在履行《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中,朱X从江苏B建结回货款的行为,江苏B建有理由相信此为代A一分公司所为。所以,朱X从江苏B建领取的涉诉工地的货款80 000元的行为对A一分公司产生法律效力,此款应从江苏B建所欠A一分公司的货款总额 329 000元中予以扣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省B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A电气有限公司第一销售分公司货款二十四万九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北京A电气有限公司第一销售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一十八元,由原告北京A电气有限公司第一销售分公司负担六百元(已交纳);由被告江苏省B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五百一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九年三月五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