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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总工会每两年组织市级退休劳动模范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按人均500元标准预算拨付。 第十四条 企业在进行改制、重组、破产时应对劳动模范进行妥善安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劳动模范上岗或再就业。 第十五条 市、县、区及劳动模范所在单位,事实上鉴定标准。应注意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使用。各单位应优先选送在职劳动模范到专业院校进修培训,期间工资、学费由选送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十六条 劳动模范应当持有关证件方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劳动模范调离本市或因故被取消劳模称号和死亡的,不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十七条 市、县、区和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要密切与劳动模范的联系,听取劳动模范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落实劳动模范的待遇。 第十八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三)伪造先进事迹,我不知道购房须知。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 (四)非法离境或自行定居国外的; (五)其他需要取消劳动模范称号的。 第十九条 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应当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按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原命名机关复核批准。 对被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命名机关收回荣誉证书、奖章。二手房购房须知。自取消荣誉称号之日起,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条 劳动模范的管理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模范档案,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 (三)各级工会应加强对劳动模范的考核,定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工会汇报劳动模范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时报告劳动模范提升、调动、退休、处分和死亡等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底废止。2003年12月19日市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03〕5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