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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不能等同于已终止劳动合同

时间:2012-01-29 08:57来源:随园 作者:心宝宝 点击:
《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不能等同于已终止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7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0年12月31日终止。 2010年12月1日,公司人事部经理找到王某,向其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并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交
《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不能等同于已终止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7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0年12月31日终止。

2010年12月1日,公司人事部经理找到王某,向其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并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交给了王某,王某收到通知书后未表示反对意见,在通知书的回执上签了字,于2010年12月15日到财务部结算了2010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资。12月20日王某因病住院,看看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被诊断患慢性病需住院治疗,王某于12月23日将病假条送至公司人事部申请病假,人事部认为王某已签收了《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且已结算完工资,表示王某与公司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认为: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到12月31日方才到期,职工在合同有效期间患病应当享受医疗期,而在医疗期期间,企业是不能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于是,王某请求公司将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对王某的请求,公司未予理睬。王某不服公司的做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将双方的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

本案焦点:"《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是否能等同已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是否能够顺延至医疗期满,理由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聘用职工的劳动合同,只有医疗期满以后,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1994年12月1日,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该规定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该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本案中,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通过其人事部经理向王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随后,王某在该通知书回执上签字,此签字是不可以认作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的。申诉人在"意向通知书"回执上的签字只能表示收到了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并且《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中也没明确表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内容。公司把王某在回执上的签字的行为视作解除合同的行为,不仅与事实不符,同时也与法律规定相悖。因此,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在医疗期满后才能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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