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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x#\6i/t/V,t1f8j/_"}M )Z({,r;S'Q;{6X 小刘自2007年6月1日起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截至2011年6月1日。但是由于人事部门的疏忽,至到2011年的6月30日才向小刘下发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请问,小刘的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呢? 1、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共计3.5个月的工资; 2、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共计4个月的工资; 3、自2007年6月1日入职之日起计算,共计4.5个月的工资;,j-`$e5b$B8P/z.j;U4、自2007年6月1日入职之日起计算,但单位涉嫌违法解雇,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共计9个月的工资。P{2j5O/F&}#G,Z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经济补偿金缴税: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除以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所得之商,并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月的代通知金,按月工资收税标准征收3F2T)H7{&QO#S:K,d(G*W:d 关于经济补偿,由于属于违法解除,与员工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9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因为解除合同,从2007年6.1至2011.6.30共4年1个月,即4.5个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8条、87条的规定,违法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2倍作为赔偿金。 如果是违法解除,应当支付9个月赔偿金。 按第二种支付 从08年开始已计算因11年履行的部分超过六个月故算一年合计4个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