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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单位规定旷工一天扣三天的工资,无故旷工3天解除劳动合同。新单位4月20日通知我30日去报到,我4月21日递交辞职报告并说你明预定离职日是28日,我们主管当时不批准,于是我从4月29日开始直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到5月2日劳动关系解除,现在就出现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1、我4月份旷工2天,加上5月2日旷工一天且5月份就没有去上过班,劳动关系也是在5月2日解除,请问5月旷工的这一天还能否从4月份的工资里扣除旷工三天的工资? 2、离职后我已将公司资料物品全部交还,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只是还未在离职手续上签字,原单位是每月10日发上月工资,现在原主管说如果我不回去签字工资就不发给我,并且现在扣押我的养老保险手册,我在离职前拿走了我的就业证,原主管说我拿走了公司资料要对我进行劳动仲裁,你知道矿山承包合同范本。请问原单位是否有权这样做? 3、离职前我有出差费用报销,原主管也将差旅费扣押不发,请问差旅费是否能和工资并作一谈? 4、我和原单位有签订2份合同,但是现在2份合同都在公司,我们手头上根本没有合同,而且我们当时签订了三年的合同,六个月的试用期,可是到现在已经工作了一年依旧拿的是试用期的钱,劳动法有没有对试用期跟转正后的工资区别有没有什么说法? 其实我想知道的问题很简单,就是既然我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原单位还有没有理由以我没有办理离职手续或者工作未交接为理由来拖欠我的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就我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提出劳动仲裁?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