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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直在破产边缘,后来说上级领导企业要上新项目,抽了一百多职工出来为新项目培训,说好培训完后做为上级企业的员工进入新项目,因为某些原因,企业人力资源部长在员工参加培训前口头说:"为了培训交费问题,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将与我们一百多个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是真的。"我们也没有签过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后来新项目资金不到位,搁浅了。因为公司基本停产,我们没有回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安置到原来是民工干的岗位。有的职工不想干了,去公司办离职手续时,看到有一份文件是关于:公司已经与我们参加培训的一百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一百多职工自愿不要任何赔偿的文件。日期是我们参加培训前。我们完全不知道!原来我们没参加培训前,工资组成有工龄工资这块,每年10元,现在我们部分参加培训的职工的工资类似聘用工的工资,工资上已没有体现工龄这块。只是基本工资加600元绩效考核。我们担心这600元实际就是我们的下岗补贴,发完后企业会以我们已经解除合同为由把我们踢出企业;又或者是已经将我们过去的工资清零,重新与我们从零开始签订劳动合同。我们去找领导咨询,领导的答复是:我们还属于企业职工,工龄仍然存在。但对于我们要求出具书面文件恢复我们企业职工的身份的要求一再推拖,说是到五六月份再说。 请问:一、象我已经有12年工龄,企业是否能和我解除劳动合同?二、我们这种情况,企业对我们这一百多职工的解除合同的作法是不是违反法律?那份保存在公司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是否生效?如果生效我们应该怎么做维护我们的权力?如果不生效我们又应该怎么做?三、我们要求企业按领导口头承诺的出具文件,证明我们仍是企业员工,延续我们的工龄的诉求是否合理?四、如果我们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我的权利,我们应该怎么做?会得到什么样的解决?我们的这个官司胜算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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