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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劳动合同法之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12-02-03 00:15来源:天空飞鸟 作者:宇文步澜 点击:
在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是许多单位在辞退员工中经常使用的杀手锏。在单位管理层的概念中,单位并没有承诺员工什么,想让离开就可以让离开;而劳动者也一般都认为试用期内单位可以随时不说明理由地让其走人。其实不然,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想在试用期辞退劳
在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是许多单位在辞退员工中经常使用的杀手锏。在单位管理层的概念中,单位并没有承诺员工什么,想让离开就可以让离开;而劳动者也一般都认为试用期内单位可以随时不说明理由地让其走人。其实不然,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想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最重要的就是"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也是容易被劳动者抓住的把柄。所以,要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的界定,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企业要想在最大范围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就必须在招聘时对录用条件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录用条件一定要明确、具体。譬如说符合岗位的要求,应该把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其次,要对录用条件事先公布,就是要让员工知道单位的录用条件,也就是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知道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方法有:1、招聘广告,采用一定方式予以固定;2、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员工签字;3、发送聘用函,在建立劳动关系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签字确认;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和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4、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约定,并将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进行公示。如果把岗位职责等要求作为录用条件,还必须完善自己的考核制度,明确界订什么是符合岗位职责,什么是不符合要求有一个可固化、可量化、可操作的标准。

此外,还有一点,招聘广告中也不应该包含有意或无意的歧视条款,否则会影响单位的社会形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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