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一定要做到在进行人才招聘前,一定要对招聘岗位制定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录用条件,一旦发现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合同,可以做到有理有据。 建议企业在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问题上,做好如下工作: A、在招聘员工前,根据招聘职位的要求,制定出完整的、具有操作性的录用条件。同时在招聘时将上述录用条件向应聘者公布,并注意下列问题: 1:通过媒体等公布招聘信息的,同时公布招录条件,并予以保存; 2:通过中介公司招录员工的,由中介公司在招录条件上盖章或签字确认,保留证据; 3:自行招聘的,制作详细的招录条件,并予以保存; 4:双方在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录用条件。 B、对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要注意在工作中随时按录用条件进行考核。 C、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要及时取得能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D、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若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在试用期内解除,不要在试用期之后解除。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的复函》(劳办发{1995}16号)"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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