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如果企业未能按劳动合同上说明的履行责任。劳动者是否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经济赔偿,按照以下两条是否可以认为该劳动合同无效。 具体是这样的 1.劳动合同上说明按照劳动合同法企业应该支付加班费。但是个人与企业口头协议不需要支付加班费(因为现在工作难找,而且加班也怎么累的) 2.劳动合同上说明企业需要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但实际上没有。 你说的情形,如果单位存在的话,你可以随时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并可要求经济赔偿. 您好,该劳动合同当然有效,只不过单位未按有效的劳动合同执行而已。 劳动合同当然有效 你可以拿着你那一份合同到劳动局去告他 不过你就要准备不在那里做了 个别条款未履行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你若不干啦起诉会赢的! 去当地的司法局下设的法律援助中心可要求免费的律师服务。你的这个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之列。 如果你还准备干下去就忍着,如果不想干了就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告它或像劳动仲裁部门申诉,劳动法是保护弱者的法律,某种意义上劳动者是绝对的弱者 劳动合同当然有效,只是你们约定的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部分无效,因为他违背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部分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的全部无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是仍然有效的。单位没有给你们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的,你们可以因此而随时但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有权利让他们依法补交相关的保险和按照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要求经济补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