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11月26日在一个私企老板那找了一份学徙工做,当时他只是口头要求我做三年才能走,当时给了一份学徙工协议书给我,叫我签,当时我也没太注意,因为工作忙就没有签,那份协议书大概是那样的,就是说了一大堆的废话,但是废话里面没有明确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报酬,但是有试用期为一个月,工作年限是三年。废话我不记得是什么了。只是有一段话叫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违约人要赔偿对方元违约金。 劳动合同应应具备的条款:他只具有(1)(3)(4)这三条。而且没有经过公正。和劳动部门备案的。 今年5月老板突然想起来要我签协议,当时因为在我前面还有一个学徒都签了,我不得不签,当时签那份合同的时候我就想走了,但是迫于什么原因没有开口。而且当时那合同上面写的是各执一份,但是那老板两份都拿走了。而且看都没有给我们看,这个我可以找我当时的师弟作证。我当时看的是6个月之前的合同,但是签的时候是他改过了的貌似。 再说一下我们的劳动环境,我们这是有上班时间,没有下班时间的(不过通常是早上8:00上班,晚上9.30下班)。有时候没有事要做老板玩自己在那里看电视看到10点然后就开会开到12点,(很能说吧!)然后我们就必须要跟他一起呆到12点。要加班的时候是没有加班费的,而且每天很苦还要被骂。每个月的包吃住,500块一个月。这些他在合同里都没有写。 然后签了合同没有一个月的时候。我就直接自离了,当时只是请假,然后我就走了,直到一个星期后,我回到店里面跟老板说我要走,他说你走吧,走了的话我们就劳动局见,叫我赔偿违约金,我当时说好来好走,最多我把这几个月的培训费交给你,但是他却要我连工资一起吐出来,另外再交学费。300块钱每个月。 我想问的问题是,如果劳动仲裁,这份合同生效吗?还有就是合同是5月份签的,是从我在那干的时候算起还是,5月份算起,当时5月份签的那份合同劳动期限是多长,我也没看。他只是把合同给我们叫我们签就拿走了。现在我的物品和被子和衣服还全被扣着的。现在我该怎么办。谢谢大家。鄙人将不盛感激。打管司的话,他认识的我们这里的官场上的人很多,劳动局的局长跟他是好朋友。唉。 懂法律的大大们帮帮忙,解除劳动合同。谢谢。 遇到劳动纠纷的事情,千万不要急,寻找权威有效的帮助,千万不要自己推断。 解释下你的问题: 1.合同约定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是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你仔细想想,如果你们双方都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除非不可抗力,那么是不是你就等于卖给他了?这种行为和我国的立法思想是直接相悖的,该条款无效。仅是该条款无效,合同的其他部分合法的话依然有效。 2.没有约定工作时间和工作报酬,属于约定不明确,法律规定,在约定不明确时,应当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时间计算,工作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很显然,你的工作时间已经远远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8小时,加班的部分,应当支付加班费。 3.周末加班要支付200%工资的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要支付300%工资的加班费,这些他都没做到。 4.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从你去那里工作的第一天就可以算建立劳动关系了,合同只是约束双方的一种契约方式罢了,不会直接影响你的劳动关系的存在。
作为一名法律人,我深知人际关系对案件的结果的重要性,但是,他不可能有遮天的本领,劳动局下属的劳动争议解决部门只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个部门,如果结论不公正,还可以去法院起诉,这里需要告诉你下,劳动仲裁是起诉的前置程序,就是说如果想去法院起诉,必须先去仲裁,仲裁的结果无所谓,只要经历过仲裁程序就可以了,你们的案件标的数额不大,法院一般收取不会超过100块钱的诉讼费,律师你们可以去当地的司法援助部门想想办法,看看有没有援助律师能帮下。 劳动合同你们没有,其实这不要紧,如果你告他,他肯定会拿出来抗辩的,你老板对法律不精通,顶多就是比你们知道的多些,他做的东西不隐蔽,很容易就能找到缺口的,现在我国的法律,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一般只要是你觉得不合理的地方,法律都会支持你的。 提前30日通知,你可以开始写了,但是我建议先告他再说,免得让他先告了你。另外,像你们这种强迫劳动的,根本就不用写,随时可以走人,而且不要支付任何赔偿。 维权的路是艰辛的,但是我相信你会成功的,付出就有回报,劳动了一定也会有相应的报酬,不要畏惧他的言语和所谓的好友,认识个劳动局局长就可以胡作非为?可笑!记住,有时候一张报纸可以灭掉一个局长的,相信你明白我的意思! 最后,无论是否采纳我的回答,都祝你维权成功,早日找到一个适合自己的满意的工作!
你们签订的用工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对于违约赔偿1万元是无效的! 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工人工资 除非 旷班、违规操作,给雇主造成损失,雇主有权追偿。
如果没有抵押金 或者扣押你的工资 你可以向劳动稽查部门举报。如果强制 限制你的人身自由 你可以报警。
有关系好办事!但是今时不同往日。任何人也不可能在无法无天。 媒体监督、群众、监察、检查、劳动局上一级主管部门、政府都是群众权利的救济部门!建议你自己选择。 违约金。是无效的,但是是可以约定培训费的,所以没看到您的合同谁都不好说话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