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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5年3月进的公司,在08年的3月续签了合同到2011年,但是08年4月因受伤,请了一个月病假假完了之后,回到公司就无岗位给我了,让我待岗了一个多月,这一个多月也没有发工资给我,现在公司就要给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该怎样赔偿我呢?待岗那一个月到底应不应该给我发工资呢? 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况的应给以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0.5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你应得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没有上述情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即7个月的工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待岗,如果公司因暂时安排不了工作,让你暂时待岗,应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费。数额应不低于当地社会保障标准。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