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几名员工2009.3.2日入职,当时在一个月之内也与员工签定了劳动合同,但因为是去年新成立的公司,对劳动合同的签定某些细节也不是很了解,我们去劳动局做备案时,劳动局要求要先给员工办理《就业证》,而合同日期需在《就业证》日期之后,这样我们又去给员工办理《就业证》,耽误些时间,最后把合同日期拖到了2009.5.13日(劳动局要求我们改的合同日期),学会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jiechulaodonghetong/2012/0110/340242.html。但现在有的员工按入职日期已经到期了,我们想与部分员工解除合同。 请问:我们可以以入职日期为准吗(我们去劳动局补充一份证明员工入职日期的协议?还是按合同日期为准呢?问题是当时是劳动局让我们改的日期,无形中延长了2个月的合同期。 谢谢! PS:需要变更重签劳动合同时,要签《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在协议书里注明需要更改的事项,劳动合同不用另作修改,两者合订在一起就行了。[best]作为经营者你应该知道这日期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