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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劳动法问试用期问题

时间:2012-02-10 21:20来源:水边信步 作者:一个人去北极 点击:
我是一在校生,今年2008.6月毕业。为了找工,我就去了一软件公司做服务员。一开始,公司给我签订了一份试用合同。里面写1300/月。(作为试用员工,里面写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我从2.15入职,3.05是他们公司发薪水日期,工资是算到2.27的,发了我500多工资。到
我是一在校生,今年2008.6月毕业。为了找工,我就去了一软件公司做服务员。 一开始,公司给我签订了一份试用合同。里面写1300/月。(作为试用员工,里面写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 我从2.15入职,3.05是他们公司发薪水日期,工资是算到2.27的,发了我500多工资。 到了3.20下午,公司在网上用QQ形式通知我给解雇,理由:不能胜任工作。之前没任何形式通知我的,我21号就不用上班了。 21号下午,我去问工资的事,说工资发到21号,就给我从2.28-3.21的工资我了,我还要了一份离职证明。 晚上,事实上劳动合同试用期。和我朋友说这事的时候,他说那公司应该还要赔偿我,请问是吗? 我看了新合同法,还是不明。 还有,那个试用合同我当时没在意,好像弄丢失了,会影响吗?谢谢!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软件公司违反法规与你签订试用合同,约定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该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2个月的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用付给经济补偿。 但是,由于软件公司违反法规签订试用合同(实为劳动合同),并以试用期(实为劳动合同期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你,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由此可知,软件公司应当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二倍即1300元的赔偿金。 你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软件公司不同意,可以拨打社会保障电话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软件公司支付赔偿金。 至于你把合同弄丢了,也不要紧,劳动监察大队会要求软件公司提供。但是你还得有软件公司的上岗证,工资条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你与软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如果已经过了试用期,正式用工了,被辞退,应该都有补偿的吧。哎合同怎么能丢呢,不过看开点吧,赔也赔不了几个钱,为几百元,把人折腾死,不划算。
一、你未提及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不同法定的试用期限不同,如果你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你便是正式员工。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如果你的合同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且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以此理由解除合同,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如果你的合同试用期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超出法定试用期限外单方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和第四十七条主张赔偿。即可获得一个月工资的赔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 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合同用人单位应该还有,可要取复印件,以便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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