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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年进入甲公司。 04年乙公司成立,还是甲公司的员工,只是对客户那边说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实际上是独立公司(法人代表倒是一个人),将甲公司的业务切换至乙公司,新成立的公司有政府优惠政策三年,另公司为了上市,员工拿甲公司的钱给乙公司干活,财务报表上费用少,利润高。解除劳动合同。 07将员工劳动关系转移至乙公司(反映在社保交纳上) 10年开除员工,仲裁庭判决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工龄只能从07年起计算。可以提供公司的任命通知,上面都是两个公司共同发文,其实续签劳动合同协议书。有两个公司的公章,像这种案例有没有办法要求乙公司补偿员工在甲公司的工龄? 可以,两公司实为一公司,且都是为其劳动工作,劳动关系持续并未中断。 告他。 没有办法,07年之前是和甲公司的劳动关系,甲乙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你说的两个公司的共同发文是那一年的? 你从法律上无法证明他们是同一家公司,这就是两个独立的公司。至于你是甲公司的劳动合同为乙公司干活,那是两个公司之间的事情,在你们和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你们和乙公司没有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