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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女士2006年1月1日与A企业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2007年1月31与A企业续签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08年6月30日。2008年6月30日A企业未与B女士续签新劳动合同,B女士在该企业工作至今,按照A企业的规定,每年6月31日A企业会对员工职级和薪酬调整,但是截止2008年7月1日,A企业未通知B女士劳动合同终止,学习转正后解除劳动合同。也未对B女士的职级和薪酬进项调整。请问:如果B女士提出辞职可以的到多少经济补偿。如果B女士不提出辞职,A企业在7月31日之前提出和B女士终止劳动合同,B女士可以得到多少经济补偿。 1.企业不和B谈职级和薪酬问题没关系.这个没有什么法律条文强制要求单位一定要给B升职或加薪. 2.B现在辞职无赔偿. 3.7月31日单位提出终止需要支付一个月补偿金. 4.7.30后单位仍然不签定合同需要自7.30起支付双倍工资. 这种情况最好不要自己辞职,这是个有争议的情况,弄不好一分钱经济补偿都没有。 2008年7月1日后没续签合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关于经济补偿金之事,我给你找出相关法律依据,你自己对照一下再决定怎么办。 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6〕181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厅: 你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琼人劳关[199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四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等规定查处。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49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请示》(浙劳社仲〔2001〕259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最好由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这样对你有利。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