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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签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未满一个月),公司以职位不需要被辞退,可否得到经济赔偿金? 本人于3月30日进入某公司任职,试用期为一个月。而4月14日被告知职位暂时不需要,如果有需要的话再另行通知,并要求签写离职表。后咨询客服说,该公司属于职位不存在为由辞退可提出申诉并赔偿经济损失费。15日本人与公司总经理进行协调未果,并且对方开始又以"本人工作不适应、表现不佳、迟到"为由拒绝赔偿。急需求问,公司先以职位不需要辞退,后又以"工作不适应、表现不佳、迟到"为由拒绝赔偿,到底经济赔偿金可否成立,如果成立,面对公司的辨口之词的态度,是不是需要什么详细证据?谢谢!急! 满意答案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根据上述法条你的情况就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情况,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天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其次,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因为你才上班不足一个月,所以,经济补偿金不会有多少。 对于用人单位耍无赖的行为,你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过,你需要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是因为其自身职位变动而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包括电话录音、书面证据等。如果用人单位坚持辞退你的理由是"工作不适应、表现不佳、迟到",那么就需要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 2.你朋友原在该公司任何职?如果仲裁,可要求被告公司提供原告试用期工作不合格证据。 2、以"本人工作不适应、表现不佳、迟到"登为理由,那你可以由公司方提供证据,如没证据则不成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