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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和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到期了,但公司不愿与我续

时间:2012-02-19 16:38来源:武夷山过客 作者:点点儿落i婧 点击:
合同是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我们一起得很多人公司都不续签了(做久要要加工资得)公司还要求我们过3个月后(2011年3月)去公司签解除合同请问这会有什么影响吗?会超过劳动仲裁申述期吗? 个人感觉没有什么影响,不会超过仲裁期,现在仲裁期是1年。
合同是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我们一起得很多人公司都不续签了(做久要要加工资得) 公司还要求我们过3个月后(2011年3月)去公司签解除合同请问这会有什么影响吗?会超过劳动仲裁申述期吗?
个人感觉没有什么影响,不会超过仲裁期,现在仲裁期是1年。3个月经济补偿是肯定的,因为是公司不愿与你续签,不是你不愿意续签(明白我的意思吧,这是一个值得观注的点),就是看你们怎么和公司协商的,解除劳动合同。以什么标准来给的了。 3个月后去公司签解除合同,我没想通公司为什么这样做,从法理角度看,公司这样做没有任何好处,并不能规避责任,还有可能带来双倍工资的风险,难道是想弄成个人辞职?或是个人不愿续签?但我总觉得不太可能,如果这样弄,这么明显不是把员工当弱智??好奇中。。。。 签的时候注意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通知书是怎么写的就可以了。
你与签订的是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再与你们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通知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向你们支付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3个月工资)。 公司要求你们过3个月后(2011年3月)去公司签解除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 三个月后对你们没有任何影响。因为随着原合同的终止,你们与公司正处于事实劳动关系状态,从2011年2月1日起,公司需要向你们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在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时,还需要额外再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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