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熟悉劳动合同法的专家和朋友们,请帮我看看以下情况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如违反了,应如何赔偿我?
1、2007年8月6日,我进入杭州市上城区的一家上市房产公司工作(据说还是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当时劳动合同签订至2009年6月30日。至6月30日合同到期后,公司同意和我续签三年,至2012年6月30日,本人随后在合同上签字了,但至今还没拿到自己那一份。
2、一个月以后,即2009年7月28日,公司找我谈话,认为我不胜任目前岗位的工作,在没有安排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况下,提出提前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我7月底之前完成交接,8月1日起就不用来了,还拿出一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我签字;
3、还没等我问,公司又拿出一张打印好的清单,表示经济补偿金会按工作年限算给我:在公司工作两年,合计两个月的平均工资;另再支付我一个月工资,待我离职手交接完发给我,以上为有关经济赔偿的安排;
4、我当时表示不接受这种做法,要求公司安排调整工作岗位,公司却答复说现在没有岗位空缺,就算真有可能调整的话,也要我做好同意降薪的心理准备;
我遭遇的情况大致就是如此,请问:
1、这个案例里,公司这种做法是否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地方?
2、如果有,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公司又应该按照怎么样的标准来赔偿?
感谢各位专家和朋友们对我的帮助,期待听到权威的解释和回答!!!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相比看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你公司认为你不能胜任工作,没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你公司应支付你双倍经济补偿金. 2.你可收集好工作证明,合同,工资单等资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主张以上经济补偿金. 3.见1. 还没等我问,公司又拿出一张打印好的清单,表示经济补偿金会按工作年限算给我:在公司工作两年,合计两个月的平均工资;另再支付我一个月工资,待我离职手交接完发给我,以上为有关经济赔偿的安排; 公司的做法完全合理的,也没有违法,也并没有侵犯你的权益。理由: 1.公司付给你合法经济补偿 2.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以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 补偿金都算给你的,你还要什么补偿?但是如果公司不能拿出你不胜任的证据,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看来公司是有备而来 立案赔偿金都准备好;了 她给的的确是法律规定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