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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怀孕,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怎么办?

时间:2012-02-20 04:14来源:郭氏奇门网 作者:单眼皮的猫 点击:
老婆在一家公立学校做聘任教师,工作4年了,学校给买了五险,已经跟学校签过两次合同,第一次一年,第二次合同是三年期,到今年9月底到期,今年3月老婆怀孕,预产期12月中旬。现在老婆接到学校的合同到期通知书,并且领导找她谈话,说合同就不续签了(查过相
老婆在一家公立学校做聘任教师,工作4年了,学校给买了五险,已经跟学校签过两次合同,第一次一年,第二次合同是三年期,到今年9月底到期,今年3月老婆怀孕,预产期12月中旬。现在老婆接到学校的合同到期通知书,并且领导找她谈话,说合同就不续签了(查过相关法律,如果连续三次续签合同,就是无限期了,估计学校就是因为这个不想签),但生育保险号还是给她保留,不过保险费全部由我们交给学校,学校再代为交上去,这三个月就领失业保险,生产的时候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然后等生完孩子以后如果想再回学校上课还可以再回来。 想咨询的是,一、学校的这种做法到底合不合法?劳动法不是说“三期”内应该续签合同吗?二、如果学校执意不续签,我们应该如何保护和争取自己的权益最大化?请不要简单告诉我上法院打官司,我们是外地人,学校在当地很有影响,校长的人脉很广,一般情况下,这个方法不是上策。谢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学校的做法不合法。 其次,最新劳动合同法说的“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按照时间(连续满10年)为标准,而非以“次数”为标准。 三、不要怕得罪校方,你必须认清是学校先违法的,你越是忍让他们就越是过分。 如果不想诉讼的话,就先向本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一、学校做法不合法。三期内合同到期,应自动延续到三期结束。另可索要经济补偿金。二、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准备好证据,申请仲裁。你看解除劳动合同
1.学校的做法不合法,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首先,你应该拿劳动法和他说话,别让他以为你什么都不懂,我觉得校长之所以会这样做可能考虑你们根本不了解《劳动法》,如果仍然不能解决问题你只能先找律师事务所咨询了,没有其他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听说解除劳动合同。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也就是说你老婆是不能因合同到期而辞退的。这样是违法的。 假如公司以合同期满要求解除合同都应该向你支付补偿金 ,但最好要个公司不给你续签的证据。这样要好要补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学校的这种做法就是不想让您爱人在合同期间带薪休产假,明摆着就是不想花学校自己的钱。这种做法首先是不人道的,其次是违反法律道德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想知道续签劳动合同协议书。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对此,本法作了相关规定。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另:《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即使你老婆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但由于她今年3月已经怀孕,那么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使学校不想再继续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需要将原劳动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而不得擅自终止,否则就侵害了你老婆的合法权益。 2、学校的做法是违法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请求干预并查处;甚至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人事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 3、由于你没讲清楚你老婆究竟是从哪年到该校任教的,已经签订过的两次合同分别是在哪一年,所以无法判断你老婆是否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有一点是需要纠正的,即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只要你老婆的两份劳动合同都是在2008年以后签订的,就具备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学校无权终止劳动合同。 打官司确实是下策,属迫不得已的举措,当然能有其他这种办法更好。但总不能因为校长的人脉很广,就忍气吞声了吧,那似乎不是你提出本问题的初衷。 最终如何处理,取决于你,务请慎重斟酌,三思后行。
单位的确在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论你是否同意学校的做法。最后都会产生纠纷! 假如同意学校的做法,12月份的预产期,3月份左右休完产假回来上班,那么期间的工资和福利怎么算。如果能够走工资系统正常发放,你可以同意,因为这期间发放的工资,以后即使走上诉讼,也能够证明你现在所说的情况。当时如果学校什么都不走的话,你就要考虑清楚了。很有可能3月份回来上班后,学校主张是你主动放弃签订第三次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从法理上来说,你有赢的几率,但是怎么执行?有些事情,不要总想着两边讨好。和学校商谈的时候,和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条款最好白纸黑字写在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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