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公交司机,工作快7年了2008年底感觉腰腿痛的厉害,后来去职工医院检查说是腰椎间盘突出症并伴有不同程度的骨质增生,在这期间我断断续续请病假休息,并坚持上班,最近痛的厉害又去请假,领导要我休息医疗期并说歇完医疗期就要和我解除合同不知他们这样做和法不?请专家给点意见!
问题补充 提高悬赏 无满意答案 我来回答 管理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你属于第一条,(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因为你的情况并不是工伤。是根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所有的职业病都属于工伤。但是,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因此,职业病的情形是法定的。根据上述规定,颈椎病、腰椎病、肩周炎、高血压等脑力劳动者的高发病,这些病种目前尚未被纳入职业病范畴,因此也不能算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希望对您有帮助。 补充一下,如果你这样的情况,单位是要做出补偿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劳务合同上没有限定劳务期限,属合法的。但对方至少需要一次性付给您相应的职业病补偿费。 你还可以去申报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时间应当是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或者是已经痊愈。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 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听听解除劳动合同。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最新土地管理法。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 致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 劳动鉴定与工伤评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鉴定是工伤评残的基础。从程序上来说,是先鉴定后评残。从范围来说,劳动鉴定更大一些,劳动合同协议书。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工伤评残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工伤评残可以与劳动鉴定同时进行。 工伤鉴定等级分级原则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 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GB/T—2006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1]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的标准。本标准代替GB/T —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1、按《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所以腰椎间盘突出症和骨质增生都不能认定为职业病。 2、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你可以有6个月的医疗期,按《劳动保障条例》规定医疗期内你可以领取90%的工资。 3、6个月的医疗期足以治好你的病,其实我也曾患过腰椎间盘突出症,推荐你一种最有效的治疗方法,很简单,就是坚持游泳,每天半小时足够,既锻炼了身体又治疗了疾病。我只坚持了一个月就完全不疼了,以后继续坚持,我三年没犯了。 4、只要在医疗期内病情缓解,就可以继续工作了,单位就没有理由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因为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必须是医疗期满不能继续工作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5、如果医疗期满,你可以工作了,单位一意孤行要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取消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者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向单位索取14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