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1.3.11日已向公司递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公司赔偿1个月的工资,并补缴我在职间的社会保险,后来公司不承认我的通知书给他了,应怎么办?递交后我没去上班,公司说我旷工怎么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递交后,可以随时走人吗?可以立即结算工资吗?谢谢你们帮忙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有权即时解除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一个月的补偿金和补交社保,学会解除劳动合同范本。法制进行时。,不需要向单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如果单位不配合,你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是否收到你的解除通知书这个并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只要你尽到通知的义务就好,公司更无权以这个作为你旷工的理由。有需要可以再百度知道 如果你是在试用期的话,提前三天告知公司解除合同;如果你是正式员工,就要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信什么的;这一个月还得工作,这事一般法律要求情况。不过可以根据保险这事协商,这个是公司违法的。 没有关系,直接去劳动局告他。 不用理他,可以立马拿工资走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