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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6年与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08年6月份协商解除合同,请问按照

时间:2012-03-08 06:54来源:簡筆 作者:雨晴 点击:
我的情况是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是应该从06年签订合同时给与经济补偿还是从08年1月份心劳动法实施后开始补偿?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给予劳动者赔偿金 一般是一月工资 不存在什么时候开始的问题…… 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最高补偿12个
我的情况是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是应该从06年签订合同时给与经济补偿还是从08年1月份心劳动法实施后开始补偿?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给予劳动者赔偿金 一般是一月工资 不存在什么时候开始的问题……
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最高补偿12个月。
你的情况可以给予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个人提出的话是没有补偿的,有的单位很刁,明明是协商解除,但偏偏要员工写离职申请书.千万不要写,一旦写了补偿就没了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转正后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你经济补偿年限只能算作六个月。那么给你的经济补偿是一个月工资(月工资是指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前的期限,如果《劳动法》有规定的,适用规定。没有规定的,没有经济补偿 =============================================== 之前的期限,如果《劳动法》有规定的,适用规定 到底有没有规定? 我也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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