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A、B两家公司,A公司是B公司的控股母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同,B公司的人员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听听http://www.hnfzb.gov.cn。现在由于业务调整,准备撤销B公司业务,但不进行注销,并将B公司的人员安排到A公司上班,现有几个劳动合同问题:
1.原先B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否仍可继续沿用?需不需要以A公司为用人主体与原B公司的人员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如果想以A公司为用人主体与原B公司的人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合同开始时间是以签订的时间开始计算,还是仍以与B公司签订的时间计算?
3.如果A公司与原B公司的人员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是不等同于A公司已与该人员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就得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A公司能否通过与原B公司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改变用人主体一项,三方盖章,继续履行人员与原B公司的劳动合同内容? 1、如果B公司劳动合同换可以使用,需要A公司写一个变更劳动合同承诺书, 2、应按和A公司签订的时间算。 3、不是和同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算两次。 4、可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