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本人于15号进某公司上班,做到当月的29号因不想做了没去上班。经理打电话询问,就到公司说了不想做的原因。并提出辞职!经理说辞职要提前一个月申请,也就是说还要做一个月,才能离职拿到工资!本人因不懂劳动法,而说了如果这样就放弃工资。两天后才知道《劳动法》中关于试用期的有关规定,于是在上午又到公司协商,后人事部决定要扣我29~30两天旷工!这从何说起…?因为某经理说要一个月,而我又有事等不了,才没及时提出书面申请。这样也行…?虽有提前三天之说,可如果没有某经理一月之期的强词,俺至于嘛…??出来打工大家容易吗?希望各位前辈和高人指点指点 ~ 谢谢大家了! 《急 》! 你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合同内有没有试用期?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即可,否则就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你29日不想做了,就没去上班是不对的,太随意了。口头提的辞职不受法律保护,除非是在试用期内,二手房交接注意事项。而且是你主动提出。 你单位有没有这方面的规章制度,旷工扣多少工资?你这方面有争议,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 既然打工不容易,希望你平时多看看劳动合同法,合理合法的保护自己的权利。 单位能够给你这些工资已经蛮好了,从你的描述来看,29日本来就没去上班,哪怕30日去上班了,那么也就损失一天的工资,为了这一天的工资没有必要去过于计较,维权的成本你也要考虑。建议接受这个工资,并让单位尽快支付。 矿工被扣工资,应属合理。领结婚证需要的手续,在长春领结婚证需要的手续。 是啊,考虑到维权成本,1、2天的工资没必要! 并且,你刚去,为该企业做的贡献也有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