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涉人力资源,遇到个棘手问题。单位今年12月20日有一批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他们基本上是2002年至2003年进入单位,工龄大概在7年半到8年半。领导决定不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板上钉钉的事,无法改变。所以想请教大家几个问题如下:1、劳动合同到期解除应该是什么流程(说的越详细越好)?最好能附上一些比如《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经济补偿金支付样表》之类的。2、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期限应该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算,还是应该从他们参加工作之时算?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都有哪些?像我们单位,有岗位工资、年功工资、住房补贴、加班费、毒素费、夜班费、绩效工资,各类奖金、微笑服务补助和类似于奖励性质的提成。都有哪些应当列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而且经济补偿金是应发工资,还是扣掉保险、公积金、所得税后的实发工资?4、由于我单位历史原因,有正式工和临时工之分。他们属于原来的临时工,现在统称合同制员工。原来这些所谓的"临时工"都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从2009年才开始给他们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且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住房公积金。想问一下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缴纳吗?如果是的话,应该从什么时候补偿?5、这些"临时工"和"正式工"在绩效工资、福利等一些方面有一定的差距(所谓的同工不同酬),但是岗位工资、年功工资、住房补贴的标准是一样的。系统内其他单位今年7月份时解除了一批人,情况和上述差不多。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他们闹的很厉害,焦点之一就是同工不同酬。请问这个问题从法律或者是劳动仲裁方面,单位有没有理由或者是一旦起纠纷会不会败诉?焦点之二就是第四条中说的补偿住房公积金的问题。6、第5条说的那些人闹,也不走法律程序,也不走劳动仲裁,而是上访。这一点很头疼,请问有什么好的办法解决?或者是怎样引导他们走正常的法律或仲裁途径? 1。答:1、提前一个月书面等形式(保留通知证据)通知员工不续签,并积极跟进;2、算好补偿金3、这里不能发附件,相关附件可以去下载区找;2、答:合同期满解除补偿金从08年1月1日起,不过得区分解除方式和工资基数3、答: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一般为应发工资。4、答:住房公积金等咨询当地社保局,各地均不相同。5、答:如果绩效制度被公示过,员工也签收绩效工资不相同正常,同工同薪指的是固定部门,考核部门不能保证。福利方面也相同,有制度,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就可以。6、答:劳动关系的处理有相关的部门,就是上访最后要结果时还是得转移到相关的部门来处理。希望对你有帮助 很感谢版主的回答。事实上资金流向。不过我还是有一些不明白的地方。1、我想将通知书提前40天当面送到员工手里,可如果员工拒不签收怎么办?邮寄或者登报的话就来不及了。2、经济补偿金支付期限,听听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是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线。之前是有一年算一月,不足一年算一月。以后是超半年算一月,不足半年算半月。是这样吗?工资基数08年之前和之后我应该都一样吧? 合同到期不续签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以书面形式为好,补偿金标准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一年支付一个月,至于公积金并不能成为障碍 1、提前一个月告知劳动者,签收劳动合同续订/终止通知书,针对那些拒绝签收的员工,可以采用快递的方式,注明是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并保留存根。2、经济补偿金是从入职之日起算起,而不是从2008年开始。补偿金的标准是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其中工资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费,最新劳动法解除合同。奖金,津贴和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3、住房公积金最好咨询当地社保机构,因为各地的政策不一样。4、做好沟通工作吧,阐述他们对于企业所做的贡献,他们的贡献企业不会忘记,某种程度上,可以提高超出法定标准,稍微提高补偿金的标准,安抚员工情绪。 对于第二点回复有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比如原来的法律包括劳动争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我不知道创业项目加盟。均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工作年限计付经济补偿,但劳动合同法第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则因劳动合同期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计算,就只能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如劳动者从1998年起入职用人单位,合同至2008年4月30日到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只能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至4月30日,用人单位应当计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这主要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适用,即法律原则上对其颁布以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予调整。 1.通知书一般可以通过第三方见证送达即可,不需要本人签收2.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该是从2008年1月1日起算,详细解释见楼上 既然已经闹得厉害了,就应该请相关的律师坐镇的。 估计是事业单位或者什么国有企业吧,员工会闹的比较厉害。同意五楼的说法,但是建议和领导协商,适当给予高于法律规定的补偿,以平息员工的情绪。 版主很明白,国企,员工就是吃大头,很头疼,7月份其他单位有解除的,闹的相当厉害。 严格按照劳动法处理,闹了也没用因为,类似的情况不止一地存在,上面的领导也会酌情考虑的。另外,建议你们各个击破,软硬兼施。中国人的劣根性表明,很多人是随大流的,那么你把领头的震慑住了,后面的基本好办。 这些人年资又比较长…估计比较难弄的我们公司是美资的裁人的时候好安静,没人来闹…感觉很纠结的 头疼的问题。 楼上说的很详细 楼主用了"一批"这个词,表明数量很多。又是国企,那么处理起来就要慎之又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