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上周去查社保的账户,发现试用期三个月的保险公司没有给上,是从转正后,也就是工作的第四个月开始上的保险,这样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吗?还是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缴前三个月的社保? 谢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你可以向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补交三个月的社保,不过估计单位不同意,看着马拉维。你可以去仲裁委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去申诉。 虽然公司违法,但你还是要按照正常的程序离职的,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注意搜集资料,以备作证。 辞职是要提前一个月交辞职信,即时新闻。但在下列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 2. 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