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是年进厂工作,开始是一年一签合同,最近一次签了三年,到2010年到期,请问到期后本人意愿想再签可单位不与我再签合同。那到时工作没有了,单位是否应该赔我每一年一个月的工资,还是一个月的工资,还是因合同已到期不用赔一分钱。谢谢! 《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等到你到2010合同期满时,从2001年到2010年,已经有十年了,如果你和你们用人单位都还同意继续再签合同的话,你就有权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这个合同是只有合同生效的时间了,没有合同终止的时间了。而且,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拒接的,因为这是法律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性规定。 在你们签订这个合同生效后,如果是因为你和用人单位协商、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或者其他原因,要解除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对负有经济补偿责任。 补偿办法是这样的:根据你在这个工厂工作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但是最多不超过12个月。(这只是因为你和用人单位协商、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补偿办法) 因其他原因,比如劳动者患病后不能在工作等的原因,补偿和这个差不多,只是多了医疗补助费。 这里的月工资的计算标准是:在你们工厂正常生产情况下,你解除合同前的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所以,你最后还是能够争取和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假如你们的合同在2010年到期后。工厂不愿意跟你再签合同的,我认为他对你没有什么赔偿,因为这是合同自然到期,合同到期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即终止。(今天刚刚看了劳动法,不知理解对不,但愿对你有帮助) 不管厂名怎么变,你和原厂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 应按你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算一个月的工资进行赔偿。 有10年可以签无固定期合同,你还是看看劳动法合同法,仔细读对你有好处.百度知道里有 3个月的工资。 因为单位原因劳动到期不续签的,用人单位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该是从2008年开始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应该赔我每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换厂名没有赔偿 合同到期终止属于劳动合同法44条第一款的情形,按46条第五款的规定,单位需要按47条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但起算时间为2008年1月1日。 不管单位名称怎么换,哪怕是破产清算解散,其法定责任均不能免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合同到期终止属于劳动合同法44条第一款的情形,按46条第五款的规定,单位需要按47条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但起算时间为2008年1月1日。 不管单位名称怎么换,哪怕是破产清算解散,其法定责任均不能免除。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年限应当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