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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督促检查责任领导协调事项的落实情况,对于没有落实的事项,及时书面报告责任领导。 第十一条 配合单位的职责 (一)指导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业主开展相关工作,按时完成承担的任务; (二)需要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及时协调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四定”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列入责任单位、配合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项目业主属于市管单位的列入该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市项目办、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联合组成督查组,负责“四定”重点项目的督促检查工作,每季度定期进行一次督查,不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重点督查,并形成“四定”重点项目督查情况报告分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和责任单位、项目业主。 第十四条 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根据督查情况,对落后“四定”进度的项目责任单位和延误工作的配合单位进行约谈。具体按《北海市重点项目约谈制度》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每年元月,市项目办、市政府督查室、市绩效办、市统计局联合组成考核组对上年“四定”重点项目的投资额和工程形象进度进行检查验收,对没有完成“四定”进度的责任进行认定,检查组汇总提出考核意见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该项目完成“四定”进度: (一)国家或自治区相关部门已检查验收并认定完成的; (二)项目已按照“四定”进度同时完成投资额和形象进度的; (三)项目已经竣工但投资额未完成,或在建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已完成但投资额未完成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实施分类考核: (一)需要上级审批的项目,已上报上级审批,而且责任单位和项目业主已积极协调,但上级未完成审批的,只考核上报审批前的进度;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项目暂停推进或延误时间的,扣除暂停和延误的时间后进行考核; (三)自治区、市政府出于经济发展需要对建设方案、线路、建设方式进行重大调整,需要重新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按批复时间起考核项目进展情况。遇到此情况时,项目责任单位必须在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新的“四定”进度给市项目办,否则按原进度考核。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考核: (一)考虑到财力承受能力或项目实施条件,市委、市政府同意暂缓实施或取消的项目; (二)上级投资计划未下达的项目; (三)项目业主已明确取消投资计划的项目; (四)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未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 第十九条 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四定”重点项目未按进度实施的单位(含责任单位、配合单位和市属管理的项目业主),市绩效办在年度考核中扣除相应的分数。 第二十条 每年在承担“四定”重点项目的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评选出若干优秀责任单位和优秀配合单位,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