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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遇上产假冲突的问题!

时间:2012-04-24 14:56来源:培仁 作者:阿平的城堡 点击:
2005年6月1日,某公司与刘小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月薪3000元,合同至2010年5月31日到期。2010年4月1日,因刘小姐怀孕待产,开始休产假,公司决定将刘小姐的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顺延至2011年6月30日,并电话通知了刘小姐。2010年7月1日刘小姐产假结束
2005年6月1日,某公司与刘小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月薪3000元,合同至2010年5月31日到期。2010年4月1日,因刘小姐怀孕待产,开始休产假,公司决定将刘小姐的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顺延至2011年6月30日,并电话通知了刘小姐。2010年7月1日刘小姐产假结束,本应回到公司上班的她托丈夫向公司递交了一份医生证明,称刘小姐因产后恢复较差,建议继续休息1个月,因此,刘小姐希望公司体谅自己的特殊情况,批准延长她的产假,公司同意了。2011年6月,公司决定不再与刘小姐续签劳动合同,向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3日后,刘小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问题:

1.公司2011年6月与刘小姐终止劳动合同合法吗?

2.刘小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是基于什么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公司应支付给刘小姐的补偿金一共是多少?

3.如果你是这家公司负责员工关系的主管,你将如何处理与刘小姐产生的仲裁纠纷?



谢谢,各位大侠帮助解答这个问题!



劳动合同期限顺延到三期结束是合法的到期自然可以终止

2010年5月31日其合同期满之时因她在三期内公司无法终止劳动合同当时应该签一份合同期限因三期顺延的协议合同期限顺延至三期结束只要有这份协议在刘小姐是无法提出双倍工资要求的因为她是有合同的



貌似不是实例案件呢,疑是考试作答的例题多点。

1、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均有明确规定,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终止合同,合同期应顺延至哺乳期满为止。因此,公司将刘小姐的合同期限顺延至其延长的产假期满时终止,符合法律规定。

2、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指全日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自第2个月起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一般是比照前款规定处理。但在本案例中,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用人单位将三期员工的合同期限顺延至哺乳期满为止,并无不当,因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PS:但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将顺延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况告知劳动者,最好是书面的,口头说的就比较麻烦了。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而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补偿年限应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2008年1月)。本案例中,刘小姐可获得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作为公司的处理人员,应尽量与员工做好沟通,讲明事实和法律规定,争取和解,如协商不成的,那就只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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